作者‖7维视角
中国警察,目前的执法环境究竟有多难?
非常之难!
中国警察,目前的执法环境究竟有多凶险?
无处不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可惜的是,他们中的太多人,即使谨小慎微、走一步看三步,却仍然难逃“被有罪”!
什么叫做“被有罪”?就是检察机关、法院认为他们需要有罪!
7维不想说太多大道理、列太多法律条款!那些都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检察官、法官法学理论自然比7维高深不知多少!
7维就讲简单的案例,通过案例来看对错、看良知、看法治!
第一起,积极作为的派出所民警,因为作为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2013年6月9日,派出所民警符毅文及协警员郭某,出警时发现辖区有一家新开设的出租屋,二人便进入该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检查,经检查发现一系列消防隐患,符毅文即要求该出租屋进行整改。
可是房东无视民警的整改要求,没有整改。再后来因出租屋内一辆电动车充电时不慎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这次火灾竟然导致符毅文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派出所民警是积极作为,完成了他的职责。而电动车充电所发生的爆炸是电动车的质量问题,和出租屋的消防隐患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与民警的职守更没有必然的联系!该负责的电动车制造企业或使用者的违规操作,凭什么他们的错误却要由民警承担?
难道火是民警放的么?
难道就是因为民警是天生的背锅侠?他们就需要“被有罪”?
二、没有发现爆炸物的派出所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2013年5月30日7时21分,秦皇岛抚宁县杜庄镇赵庄村蓝图嘉园小区发生爆炸,致2人死亡。而法院的判决书竟然以派出所副所长常中明“虽然多次对你分管辖区的蓝图嘉园、蓝图花园等小区进行访查,但未能发现租住在蓝图嘉园小区18栋2单元101室的房继勇、杨继刚组织李贤刚、韩水旺、许孟井等人非法生产爆炸物,并租用蓝图嘉园22栋南侧东数第二个车库用于存放雷管等物品的事实”,而判处民警玩忽职守罪。
非法生产爆炸物自然是非常隐秘,凭什么说民警一定能发现?更重要的是非法生产爆炸物并发生爆炸,这不是事故,而是显然的犯罪!
因为犯罪而定民警有罪,实乃法治之耻!
此处,副所长常中明显然也是“被有罪”了,是一个背锅者。
三、司机出事故,民警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某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因家中急事请假将案件交接给内勤,在回单位上班后自认为案件的所有“流程”都已经进行完毕,导致没有在网络上对该驾驶员的驾驶证进行“锁定、吊销”。该驾驶员继续开车上路并偷跑到外地以丢失为由补领了一本新驾照,后再次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办案民警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这个造成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和民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没有!
当然,这是交警“被有罪”了,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和法院认为这个事故得有人背锅!
四、监视居住嫌疑人持刀杀人,派出所长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某嫌犯因“身体不适”看守所认为不宜羁押,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在接手这名被监视居住的嫌犯时也颇为头疼,监视居住不允许捆手捆脚的,一共9名民警的派出所更不可能专门抽出2人什么工作也不干24小时看在嫌犯的家门口,同时嫌犯出门买菜、拉屎民警也不能限制一个大活人,因此,所长只是在嫌犯被监视居住的十几天后突然袭击检查了一次嫌犯的情况,在随后几天,嫌犯在本村持刀杀人,所长一审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后经检察院抗诉,被判一缓二。
7维就想知道一点:这个不要脸的检察院,监视居住是个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你们没有一点儿逼数吗?嫌犯杀人和派出所长有关联吗?除非这个所长有权力限制这个嫌犯的自由。
可惜,对于监视居住而言,所长没这个权力!那么凭什么要让所长为嫌犯杀人买单呢?
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民警“被有罪”!嫌犯在监视居住时又杀人,总要找个背锅的!
五、交警查了一下车,8天后该车出事故,交警被起诉“玩忽职守罪”
2017年1月10日上午,某地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带辅警在路上巡逻,发现一辆轿车可疑随即盘查,驾驶人未带证件随即回家取来了驾驶证(实习期)、行车证。民警发现这车有两个毛病:一是车辆未悬挂“实习”标志,二是这辆车是辆倒了好几手才卖给车主的需要报废的车。民警对车主批评教育后就放行了。
8天之后,这位车主又开着这辆车,酒后拉着一车人出了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两人受伤,事故原因是:醉驾、超载、超速。
在这个检察官眼里,交警查了一下车就是这个交警的罪!
可是如果交警当时不查呢?交警当时扣了车他就不会开其它的车?
而事故的原因其它非常明确,是因为醉驾、超载和超速。这个交警8天前的工作能有什么联系?什么联系都没有!
该案目前不知判决结果,不过这太过明显的是检察官在为事故找背锅的,需要交警“被有罪”!
六、交警查违法车辆时,车辆突发交通事故,交警被判滥用职权罪
2013年7月25日,大同市交警带领辅警在对违法大货检查时,大货车突发交通事故,现场造成一人死亡。而法院竟以交警对辅警“疏于指导”为由,判处交警滥用职权罪。这一次不是玩忽职守罪了,改成滥用职权罪了!
事故的原因岂能是交警的依法查处违法车辆?是事故车辆、司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车祸,这个锅竟然也能冠冕堂皇的给扣在交警头上!又是一典型的交警“被有罪”!
当然,我们还知道有名的大连抛物线判决,面对持铁锤袭警的暴徒,民警依法开枪,造成暴徒死亡、一名围观者受伤。理应没有疑问的民警开枪,到最后却因为法官的“神奇判词:抛物线”而判处民警玩忽职守罪,并由国家赔偿死亡的暴徒家人180万、赔偿受伤围观者178万。
暴徒暴力袭警才是民警开枪并造成他死亡的原因,围观者不怕危险的围观才是他受伤的原因!他们的错最后怎么就要由依法执法、开枪的民警来背呢?
因为检察官、抛物线法官让他来背,结果一个敢于开枪的民警“被有罪”!
当然,我们还知道四川民警贺勇,他因为在非工作期间“多管闲事”,制止持刀砍人的暴徒,结果被暴徒之子抱腰、暴徒持刀来砍。贺勇掏出手枪后暴徒逃跑,贺勇开枪,持刀砍人暴徒死亡。
后法院竟以“贺勇打光了6发子弹、暴徒未造成人员伤亡”为由判处积极有为的民警有罪,只是这次变成了故意伤害罪!
这个法官难道是要告诉全中国的民警:必须要等暴徒把人民砍死砍伤了才能开枪、必须要在暴徒砍人逃走之前开枪吗?
坐在办公室的那些呆瓜,永远不知道民警在充满凶险、命悬一线的执法现场精神之紧张、生命之危险!
而这些践踏法治的警察“被有罪”,对于中国基层一线民警而言,是过于惨痛的教训!
那么,中国的基层一线民警如何做才能避免“被有罪”呢?
面对违法的车辆,你查还是不查?查有可能被判处有罪,不查也有可能被判处有罪!最重要的是,民警没有任何自主能力来证明自己无罪!
面对街头突发的暴力犯罪,你制止还是不制止?如果身着警服是必须制止,难道一定要让暴徒砍伤甚至是砍死无辜民众才能出手?而且要在逃跑之前出手?当然,如果你在非工作时间一身便装,按照法院的判决,少管闲事才是正道!
可关键是:这还是警察吗?如果警察都变成这样了,就如你所愿了吗?
夜已深,不再多说!
最后还是想问一句:基层一线民警,你该如何做才能不“被有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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