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满一年之后,就有至少五天的带薪年休假了。那时候朝气蓬勃,生活还处于非常丰富多彩的时候,五天的年休假根本不够用。和爱人出游,参加同学的婚礼,回家探亲什么的,假期一下子就用光光。更有甚者,年初回家过年的时候就开始休假,后面大半年的时间变得无家可休。
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年休假也加长了。在公司的职位变高,做的事情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重要。一个请假流程要过层层审批,经常到了年底,才发现年休假还没有用完。
这个时候,年休假竟变成了一个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休假吧,也没有什么事情,即使不工作也在家也是无所事事。出去玩有点累,还要花钱。人到中年,房贷车贷养孩子,精力体力和金钱都跟不上。十来天的年假全部用来旅游,还真的负担不起。
更何况,公司事情一大堆,休假了也不会换个人做。假期结束回来,又要持续加班,身体吃不消不说,领导还很有意见。到时候影响绩效、奖金,影响来年的升职、加薪。那又大大的不划算了。
不休假呢,又非常可惜。好歹是国家给的福利,白白浪费了感觉对不起祖国和人民。
其实对于带薪休假,公司和你一样纠结。让你自由的休假吧,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生活,增加了很多管理成本。可是不让你休假,那可是明目张胆的违法。
于是公司想出了很多对策。
上有政策是: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即: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
下有对策是:带薪年休假只是保证你基本工资,休假期间绩效是不发的。
这样一来,说是带薪休假,其实成本也很大。很多员工都会“自觉”的选择不休假了。这已经不是打插边球了,而是明目张胆的违法。
政策上说的很明确的,年休假不应该影响你除了加班所得的其他收入。但有些公司,员工休15天以上的年休假的时候,当月的绩效工资就低得令人发指了。
上有政策是: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下有对策是:公司手册规定,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度休完,未休完的过期作废,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休假权利,公司不予折算年休假工资。
不得不说,在大部分的公司,手册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相当于“最终解释权”一样的BUG的存在。
对于带薪休假怎么休,什么时候休,其实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意愿,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手里。所以公司在你有没有合理合法的休假上,是负主要责任的。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该征求劳动者的同意,不能将劳动者的未申请视为默认同意。”
但是手册又写说,未休完的过期作废,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休假权利。这两个说法不就有所矛盾?
唯一一种“放弃”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就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除此之外,都是耍流氓。
至于公司手册,一般司法判决是不支持这种逾期不申请即“视为放弃”的规定。之前广东高院2015年关于顺丰劳动仲裁的判决书上写明:“顺丰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列明“未于规定时间内休完则自动作废”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上的规定明显冲突,其以其内部规定为由认为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长出了一口气。不过事情还没完。
上有政策: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该征求劳动者的同意,不能将劳动者的未申请视为默认同意。
下有对策:过年强制休假,团建或集体活动强制休假。
碰到生产淡季,或者年度大家请假比较集中的几天,公司为了管理方便,降低成本等。直接从年休假中扣掉两天,法定假期延长两天。听起来好像也还可以是吗?但是这也是违法的呢。
更不要提有些公司工作日组织团建,集体出游等,居然也算做大家一起请带薪年假。凡是不是自己主动申请的休假,统统都是不合规的。
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虽然对休假的天数和补偿等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公司一定要连休还是一定要分开休假。而且《办法》中说明了,年休假是由员工提出请假申请,由用人单位批准。至于是否批准,以及批准员工休多少天,法律则没有进行限制,完全将权利下放给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形进行管理。
所以公司的权利是很大的。实际在休假的过程中,不光考虑绩效发不发,领导批不批,不休有没有补贴。还要考虑领导评分、对升职加薪的影响等等。
这才出现,年休假用不完的情况。
你的年休假用完了吗?今年能用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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