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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变法组之第一人李悝

战国变法组之第一人李悝

作者: 齐秋 | 来源:发表于2014-01-06 16:38 被阅读271次

    我们都知道,商鞅的变法,使得秦国就此走上富强之路。但变法并非商鞅的独创,他更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实行变法的人。春秋时期还遮遮掩掩的改革者们,进入战国时期之后,各国在旧的礼法崩溃,寻找新的出路的过程中,一系列国家和强人们都或多或少的有过类似的“战果”。比如李悝、吴起、申不害……其实还有不少的例子,但这三个人的境遇和作为可说是其中的代表。

    公元前453年,晋哀公四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三家联合起来,杀了智伯,并把晋国公室分给智伯的土地自行瓜分,这就是“三家分晋”。而此时的韩、赵、魏三家还没有正式成为诸侯,要到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时,周天子才正式承认魏斯、赵籍、和韩虔为诸侯,而《资治通鉴》就将此年视为战国的开端。

    顺便一说,战国时代的开端有好几种说法。《史记》中的《六国年表》开始于周元王元年,这一年换算过来应该是公元前476年或前475年;《资治通鉴》将战国开端设于公元前403年。司马迁以《春秋》纪年结束的那一年作为战国开端,而司马光则以周天子承认韩、赵、魏三国为诸侯作为战国开端,这或许也是史界两司马一浪漫一务实的不同表现吧。

    经历了多年的战乱,在三晋大地上,礼法和宗法早已经被破坏殆尽,也正因如此,新的变革才会最先出现在这里。

    在我上中学的时候,历史课本中曾提到过,战国时代最先实行变法的国家就是三晋之一的魏国,魏文侯魏斯重用李悝,实行“尽地力之教”,使魏国首先在战国诸侯中称雄。不过,教学改革年年发动,不知道现在的中学课本上是否还有这一段的记载。听说小学取消了历史课,虽然当日我们小学时历史也只上六年级一年,而且极其简略,但现在觉得是个很好的基础,而今小学取消了历史课,最基础的历史观培养从何谈起?难道真要靠电视和网络么?

    说多了,扯回来。

    李悝的生卒年和他在魏国实行变法的详细情况,现在并没有准确的记载,甚至连他的名字也有好几种写法,但这并不妨碍他在中国每一本讲述法家、儒家、改革甚至法制史之类的书中出现并占有重要的位置。

    李悝生活在魏国开国君主魏文侯时期,魏文侯曾问他如何治国,他回答说:“臣闻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按功劳大小授予爵位和俸禄,按才能大小授予官职,实行赏罚严明的制度。

    这一点,和商鞅的变法何其相似?

    而李悝的最大贡献还不是亲身实行变法这个“第一”,而是他编订了魏国的法律——《法经》,将这些制度和政策加以明文化、系统化。

    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制订,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从美索不达米亚古老而湮没于历史中的《汉谟拉比法典》到罗马举世瞩目的《十二铜表法》,法律的痕迹在历史上都留有很深的印记,每一本历史书,即使是最普及的版本,也一定会提到法律的发展过程。同样,法制的概念在西方已经深入人心。而在我们东方,法律史似乎还是专业史的范畴,很少在大众读物上普及。

    记录《汉谟拉比法典》的黑色玄武岩石柱

    《法经》原文早已散佚,今人不得而见,但在后世的记载中仍可知道,这本书分为6个部分,《盗法》涉及针对财产的犯罪,《贼法》是针对人身安全的犯罪,《网法》是有关拘押和审判方面的,《捕法》针对追捕罪犯,《杂法》是对前面四条的补充,而最后一篇《具法》则是对于量刑原则的规定。

    《法经》一出,魏国立时采用,此后被商鞅带到秦国,成了秦律的基础,而到了后来的汉朝,汉承秦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三篇,就成了《九章律》,此后的《魏律》、《晋律》乃至《唐律疏议》,始终都是在《法经》奠定的基础上发展的,可以说,《法经》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堪比《十二铜表法》在西方法律史上的地位。《十二铜表法》是后世罗马法的基础,而《法经》则是中华法系的滥觞。

    仅此一条,李悝足以流传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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