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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愿异教徒的生命获得赦免;但他如果没被烧死,那赦免他的人就要受惩处】
罗素《西方哲学史》里说,公元1233年,罗马教皇格雷高里九世设立了宗教裁判所,专门用以审判异教徒。裁判所听起来是很神圣的,事实上却非常野蛮,充满悖论,无非是:没说的,异端必须烧死。
书中提到这两点:
一是公元1254年以后,凡由教裁判所起诉的人都不准有辩护人。
二是当查明被告确属有罪时,便把他交给俗界当局同时并附以祈祷说愿他的生命获得赦免;但如俗界当权者未将犯人烧死,那么,他们自己也可能遭到宗教裁判所的传讯。
两者都是自相矛盾的。
第一点,既为“裁判”,前提当然是当事双方能有平等的机会证明自己是对的。但宗教裁判所取消了异端的申辩权利。因此,这不是裁判,而是公开的迫害。
第二点,裁判所(教会)可以祈愿异端得到赦免,但并不是真的要赦免他;谁敢赦免他,裁判所就找谁的麻烦,让负责执行判决的俗界当权者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这当然也不是宽容,而是无耻的谋杀。
可见,罗素笔下的教会及宗教裁判所,其实并不像常人所以为的那样信仰上帝,而只是信仰权力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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