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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初读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系列之8

53|初读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系列之8

作者: 柏拉婷 | 来源:发表于2019-03-06 15:44 被阅读14次

这一篇的进度是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册的最后一个大章节“理性”,上一次学习的是这一大章节中“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自己本身而实现”中,第3小章节——“自在自为的本身就是实在的个体性”的第1小节(a)精神动物的王国和欺骗,或事情自身。今天要学习的是(b)立法的理性。

黑格尔认为这个世界是客观唯心的,世界是绝对精神的,这个绝对精神像是一个动态的进程,一段发展着的历程,它自身在不断动态演进和发展着,这段历史进程是由它自己来完成自己的,所以是“即自在又自为的”,其中,"自在"即潜在之意,"自为"即展开、显露之意。即:本身就存在,又有所作为并实现出来的。

就像是一朵花,它本身就存在,但它不是完全静止的,它是从一颗种子开始,生根、发芽、长出叶子一步步发展而来的,而且这朵花会随着它自身的发展,再进入枯萎、凋谢以及再下一阶段。

黑格尔关于由"自在"到"自为"发展过程的叙述以唯心主义的形式表达了包括思维在内的,整个世界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规律性,包含有丰富的辩证法因素。

《精神现象学》这一本书,则效仿了“自在”、“自为”又“自在自为”的这个世界进程的方式,书写了人的精神现象发生的过程和演进史,这本身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它在自身又在书写自己,否定自己,进入下一阶段的自己。

如果把它比做一部剧本,今天要学习的就是“理性-自在自为地实在的个体性-立法的理性。这只是进程中的一个发展片段,这个片段之前的所有篇章为它做了铺垫,而这一节又是下一节的铺垫和前情预告,下一章节要讲的是(c)审核法律的理性。

本章节——“立法的理性”,这里面含了两个概念,一个是立法和理性,立法里又有两个概念“立”和“法”,“立法”应该是一个动词,一个自在又自为的词。法被认为是本身就存在的,立是由人来找到规律、抽象规律、审核规律、最后制定规则。立法的目的就是把本来存在的规则实现出来。

这一节大概万字左右,共十二段,从“精神的本质是自我意识”切入,到“如何判定一种内容能否成为规律或法则”结尾,从而引出下一章节——审核法律的理性。

几次试图读下去都感到艰难,它的标题很容易让人陷入一种误解,以为这是进入了抽象的“法律”讨论中,而这里讲到的“法”更多的是一种规则、规范,这种规则映射在自然科学、人文领域中表现为一种规律,而映射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则表现为一种法律。

那为什么精神现象发展到这里,突然发展出“法”?上一节讨论了精神动物的王国,这是理性在客观实践活动中自为地开始尝试与他人打交道,通过与其他人的交往,产生对自我的一种认识,从精神动物提升到主体间性。

在这种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往往你的本意是真诚的,但经过理性的处理,这种交往通常会表现成一种欺骗,虚伪、不真实。

为什么这么说?

举个例子:孔融让梨这个行为是一种理性,但真的是一个7岁孩子的内心真实所想吗?未必是。在黑格尔看来,这是一种往交欺骗,它对外掩盖了每个人都想要最大的梨的最真实的欲望。

就好像有人说这人是一个“伪君子”,他所做的,未来是他所想,只是理性让他变得对外有欺骗性。这里出现了内外不一致性,产生了矛盾。

然而,这个矛盾正是理性交往的必经的一个阶段,但只有觉察到这一点,并承认这一点,基于此慢慢建立起一种行为规范,才能使人与人交往的关系有确定的法则、伦理来保障,使之矛盾化解。这时候,精神动物的王国才真正被提升到更高层次。

所以,第一个环节是精神的动物王国,第二个环节是自我欺骗,第三个环节则是前两个环节的合题,即正反合的统一发展过程。一种关系走向它的对立面,通过立法把自己建立起来,同时又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使得这种立法成为理性的解构。

法则即可以说是法律,也可以说是律法,总之是一种行为规则。当理论理性要到现实生活中成为实践理性,也是人交往把理论实践出来,便形成了立法理性。

那么如何立法是理性的呢?黑格尔认为一条法律首先应该是逻辑上不矛盾,不会自我取消的,其次是只含有形式,未含有内容的,在其之下应该是有内容的,内容用来审核这条法律是否逻辑上成立。

如果把法比做一个这容器,那么它能否容纳形形色色的物体,就是做为一个容器是否是合理的标准。那么如何去判定这个容器是否能放入各色物体,就要进入审核的阶段。

所以立法的理性就会变成一个标准、一个尺度,应该再一次上升到另外一个维度,即下一个章节——审核法则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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