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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第七项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BEPS第七项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作者: 乞力马扎骆 | 来源:发表于2017-09-11 17:37 被阅读0次

    摘要

    常设机构的重要性:税收协议一般规定,外国企业只有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时,才需要就其营业利润在该国征税,且应税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解读: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的征税密切相关

    防范的问题:通过佣金代理人或类似安排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佣金代理人安排:一个人以自身名义在某国代表一家外国企业销售该外国企业拥有的产品,通过这哦或者能够安排,一家外国企业可以在某国销售其产品,但技术上不构成常设机构,因而销售所得利润不会因此归属于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而在该国被征税。

    比较合理的规则是,若某中介在某国开展的活动是为了经常性订立由境外企业履行的合同,则应认定该境外企业在该国构成应税机构场所,除非该中介所开展的活动是其独立经营的一部分

    通过特定常设活动机构豁免条款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现在,在某些情况下,以往被认为仅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现在可能属于核心业务活动

    活动拆分,有必要明确企业不能将整体商业运营拆分成不同业务,使得每个业务满足准备性或辅助性的要求,从而根据规定豁免构成常设机构

    反拆分细则

    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其他安排

    加入主要目的测试

    后续事项,包括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

    对于常设机构定义修改,将和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与税收协议相关的其他工作成果一并通过多边工具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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