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二)

作者: 珊珊书 | 来源:发表于2020-12-07 17:27 被阅读0次

1.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 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2.法人国籍确定的不同学说?

(1)法人住所地法说;

(2)组成地说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

(3)法人成员国籍说;

(4)实际控制说

(5)复合标准说。

3.萨维尼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贡献?

(1)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界达五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2)在荷兰礼让学说之后,又在新的基础上复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路线;

(3)大大地推动了欧洲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4.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准据法的确定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的;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2)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3)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或行为地法;

(4)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5.区际法律冲突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1)由法院直接根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如住所、居所、行为地等,径直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为准据法;

(2) 按被指定为准据法国的“区际私法”,即该国用以调整国内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3)如该国无区际私法,则可以用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来补救,也有国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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