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读到了一个芭蕉噎死人的事件。死者是一个不满5岁的女孩,无论从哪个角度讲这都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一个老人甲善意的把一些芭蕉赠予邻居的小孩小A,小A又分享给了一起玩的小孩小B,当时小A的父母就在旁边,他们没有阻止孩子的行为,而是赞赏孩子的分享行为,向自己的孩子投来欣喜的目光。没想到却引发了悲剧。女孩小B在吃芭蕉的时候被芭蕉噎到了,窒息而死。过程中小A的父母发现情况后赶来施救,施救无效后打电话找来小B的父母,并协助他们把孩子送到医院救治,但已经太晚了,孩子已经断了气。
事后,小B的父母把小A和小A的父母以及赠蕉老人一并告上了法庭,并索赔74万元。一审判决被告无责,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我看到评论区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是指责小B的父母见钱眼开,想钱想疯了,为了讹钱不择手段。还有人说,这么看来种芭蕉的也有责任,卖芭蕉的也有责任,芭蕉作为一个能噎死人的植物也有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B父母应该索要赔偿。不满5岁的孩子还不知道吃果冻、芭蕉的危险。他们处在一个自理能力模糊的年纪,有的孩子在这个年纪吃饭都是大人喂的,小A的父母纵容孩子分享有危险的食物,存在过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确实不应该给别人小孩吃东西,如果要给也得给到对方父母或监护人手上。小孩馋了想吃这是很正常的,但是你可以问他父母能不能吃,再交给父母手上,这样你就没有责任了。确实有些小孩对常见食物过敏和这种哽咽的危险,中国人通常认为给人食物是礼貌是友好,但今天的中国没有饥饿,所以没有必要送食物,减少这种责任还是明智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那要是有人看这个世界不爽,故意给邻居未满五岁的孩子赠送香蕉,告诉其好东西要和伙伴一起分享,此举造成了不止一个小孩死亡,也可以用第一种观点辨解吗?这是邻居之间的赠予,我无罪。
我个人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我们看待问题要一分为二的看,既要看到“赠蕉”行为的友善,又要看到赠送对象不当潜藏的危险隐患。文中的赠送对象是不满5岁的孩子,诚如观点二所言,不满5岁的孩子处在一个自理能力比较模糊的年纪,有的孩子对一些食物过敏,有的有吞咽障碍,还不能熟练的独自进食。我们在赠送食物时最好要事先争得孩子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不然,作为成年人没有管好孩子,好心办了坏事。酿成悲剧后即便法律没有要求你赔偿,难道就不会自责吗?过得了心里那道坎儿吗?
我看到评论区还有一则留言,说的是23年前有一个人给邻居家的孩子吃麻花,导致孩子噎死。最后判决赔了对方一万多元。23年前的一万多不是一个小数。有人会问为什么相似的案件会有不同的结果?这就要看具体细节了,“赠蕉致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5岁的孩子有没有独自进食的能力。还有就是双方律师的能力,好的律师往往能够影响案件的胜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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