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23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3 05:53 被阅读0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151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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