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段日子闹得沸沸扬扬的“江歌案”,于当地时间2017年12月20日15时35分(北京时间14时35分),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而告终。见死不救的刘鑫不获罪;律师帮陈世锋辩护;陈世锋得不到死刑,再次把法律推向了道德舆论要求的至高点。网民对刘鑫见死不救的行径口诛笔伐,认为江歌因刘鑫而死,刘鑫道德败坏、人性缺失的恶劣行径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更因为律师为罪有应得、丧心病狂的杀人凶手陈世锋辩护而破口大骂、诅咒其全家。更有甚者认为律师也应一并处罚,还因陈世锋不获死刑而愤愤不满。但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当地法律,他们真的应该获罪处罚吗?我们是不是对法律作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

一、刘鑫见死不救无罪。庭审后我们得知的案发事实经过是陈世锋上门后捂住江歌嘴巴捅了第一刀,刘鑫没有立刻出门制止,只打电话报警,而后江歌再中数刀死亡。在案发之前,陈世锋曾上门纠缠过,江歌想过报警,但考虑到刘鑫住在江歌家属于非法合租,被刘鑫阻止了,才有了陈世锋的再次上门。不可否认,江歌的死,与刘鑫脱不了干系,但是却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世锋并不是刘鑫叫上门的,刘鑫也并不知道陈世锋会残忍到上门行凶。刘鑫并无引起法益受到侵害危险的先行行为和制造危险,因此不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不成立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刘鑫没有触犯刑法,自然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刘鑫应负道德上的义务,却没有法律义务。网民呼吁刘鑫应该受到法律惩罚,是对法律作了过高的道德要求,是理性被道德人性左右的过度愤怒所致。
二、律师为陈世锋辩护不犯法。我们常说“我虽然不认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们虽然不认同陈世锋没有杀人,但我们就不应该尊重他该享有的辩护权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者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不让律师辩护,直接给陈世锋判刑,那与封建社会残酷地以个人好恶对他人判刑处罚有何异?一个人无论犯多大的罪,都应该在合法正当的司法程序下获罪受罚,这才符合程序正义进而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这才是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这才是公正。“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既然受了委托人的委托,他就要为陈世锋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加之在辩护过程中,他也并无违法犯罪行为。再者,律师既是社会公正的捍卫者,也是社会经济的参与者。律师职业的双重性下,律师为了生存收入而接案屡见不鲜。作为一名律师,他不顾职业道德,不为正义申诉,而为杀人凶手辩解,实在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却受不到法律的责难。我们要求法律对陈世锋的辩护律师进行制裁,实在是对法律的道德性要求太高。
三、陈世锋不获死刑符合当地刑法。根据日本以往的判例,故意杀人判死刑的例子很少,日本对死刑的适用很谨慎。除非十恶不赦,天理难容很少判死刑。之前判过死刑,其中有一个案子是罪犯奸杀一名妇女并将旁边哭闹的女儿重摔致死,多达33万日本人请愿,罪犯才得以判处死刑。虽然大批网民联名请愿日本法院判处陈世锋死刑,但最终陈世锋只获刑二十年。日本当地刑法也未免太过于“谦抑”了吧。按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有关规定,陈世锋杀人手段残忍 、情节恶劣、丝毫没有悔过,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然而,适用的是日本当地法律,我们也只能捎得一声叹息。
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天理何在?公义何在?这实在说不过去!当法律达不到公众舆论公德的要求,法律似乎与正义背道而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又一次被推到舆论的浪潮之巅。
这让我想起了“范跑跑”事件和高尚献血案。作为人民教师,不顾学生生死自己先跑,却没有受到任何相关法律制裁;医生本着救死扶伤的天职献血救人又被定为违法采供血而受处罚。上述合法不合德,合德不合法的冲突屡见不鲜,人们的义愤填膺,实应理解,但有时理性不应被愤怒蒙蔽,实在不应给法律强加上过高的道德义务。
法律虽然不惩罚道德义务的不作为,却也为道德让路。八旬老母杀死智障儿子案,法院最终作出“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其悲可悯,其情可宥”,加之母亲是因“爱”而杀,而并非暴力犯罪恶性的“因恨而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罚。回到“江歌案”,江歌母亲在网上公布了林鑫一家人所有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涉及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正式施行,进一步强调情节严重要入刑。但大家对此行为却选择视而不见,保持沉默。这不也是法律温柔的一面吗?

“情”和“法”难以兼具,我们不能对法律作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是为追求入罪而定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是对人性和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只规定要求你不去“杀人”却不会对你“一定要去救人”做硬性要求。社会的光明和正义分两层,下面一层由法律条文去照亮,上面一层则需要人们心中的道德准则和其它的社会规范去点亮。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参差不齐,法律只对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最低道德准则和标准作要求。倘若法律对人性道德作过高的要求,将会降低定罪入刑的“门槛”,很多行为都可能要被定罪判刑。例如“小悦悦事件”中,那经过不救悦悦的十一个路人就可能要被定罪判刑;看到老人摔倒而不去扶的路人就可能要被定罪判刑;看到有人跳楼围观的路人也可能要被定罪判刑;甚至捡到別人丟失的信息卡不还,也可能被定罪判刑。显然,这样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但是,难道道德的缺失和败坏、人性的扭曲,就不应该、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了吗?难道江歌案中可恶的刘鑫一家和杀人凶手陈世锋就不应该得到该有的惩罚吗?當然不是!刑法不去惩罚她们,自有道德、良知去惩罚她们。她们会受到良心的折磨,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抨击和唾弃,会受到周围人们的歧视和打压,会受到道德人性的惩罚。就算这个案子过去多久,她们依旧要受到社会久久的唾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保持其强制力的力量保证,否则就不能形成一种规范。刑法具有外在的强制力,依靠国家暴力得以规范社会,而道德依靠其内在强制力约束、规范人的行为。无道德之人会受到自身良知的责难,无法获得自我良知的认可。
简言之,要理性看待恶行,道德的归道德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宜由法律解决,实在不应该用道德和人性绑架法律。法律与道德,既有冲突的时候,却也又相辅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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