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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判断标准,主观还是客观

价值的判断标准,主观还是客观

作者: 蓝矿 | 来源:发表于2022-04-24 16:28 被阅读0次

    俗话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在现代混沌学理论中,这种现象叫做“蝴蝶效应”。

    除了少数全人类必须统一遵守的基本价值外,人与人之间三观分歧的底层原因之一,就是对“世上事物的价值究竟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个判断。

    认为事物的价值是客观的人,最终大部分会走向计划、强制、傲慢和掠夺。认为事物价值是主观的人,大都能够相信市场、自由、谦虚和交易。

    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客观价值论者往往相信事物的价值有统一标准,世界上的事物需要按照这种标准运行。似乎他们就是这些标准的发现者、推广者和维护者。这种人往往自命不凡,武断傲慢,以为真理在手,无知无畏,严以待人,宽以律己。

    在持有价值客观论的人的心目中,甲拥有的物品A和乙拥有的物品B,在甲和乙看来都是具有相同的价值。比如对于物品A,不管为谁拥有,甲乙双方的价值评判都为2个单位,对于物品B,不管为谁拥有,甲乙双方的价值评判都为3个单位。这样的话,他们就能代人作主:我认为重要的,也就是你应该认为重要的;我所需要的,也应该是你所需要的。而且,在价值客观论者看来,因为乙不愿用高价的物品B换取甲手中低价的物品A,所以在甲和乙之间就难以谈论合作,也不可能发生交换,无法获得双赢,剩下的只能是强制的配给或者激烈的斗争。

    然而在主观价值论者看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好、习性、成见和特色,于是人们对同一件事物的价值判断不一定相同,有时甚至会有天壤之别。也就是说,同一件物品,同一样事物,在不同的人的心目中的价值是不等的。因此主观价值论者不会强求人们思想统一,不会幻想千人一面,众口一词,更不会动不动充当家长角色,想着去代人作主。主观价值论者懂得人间分工协作、交换和双赢的重要。从价值是主观的这个原理出发,他们不但理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且懂得“己所欲,慎施于人”。他们中的大部分,能够像苏格拉底那样,知道自己有所知也有所不知,并且懂得敬畏天道,不会狂妄到相信人定胜天。

    在持主观价值论的人看来,甲拥有的物品A和乙拥有的物品B,在甲和乙的眼中的价值不同。比如对于物品A,甲对它的价值评判为2个单位,乙对它的价值评判为3个单位,对于物品B,甲对它的价值评判为3个单位,乙对它的价值评判为2个单位。这样的话,甲就愿意用自己手中的物品A,换取乙手中的物品B,乙也愿意用自己手中的物品B,换取乙手中的物品A。在这种情况下,交换就成了一种互利和双赢的行为,因为交换之后双方手中拥有的物品价值都从2个单位变为3个单位。双方拥有的总价值从交换前的2+2=4个单位,变成了交换后的3+3=6个单位,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验证。按照这种市场的逻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物质关系常常是友好合作的双赢关系。

    另外,持价值主观论的人还明白更进一步的道理,就是“一个人的佳肴,常常是另一个人的毒药”。我所热爱的,很可能是你所厌恶的。甲对物品A的价值判断为1个单位,乙对物品A的价值判断可能为-1个单位。

    “事物的价值是主观的”这个规律,最早是由经济学中的奥地利学派在前人和边际效用的基础上公式化,主观价值论保证了人们的分工协作、交换和双赢成为可能。所以奥地利学派对市场经济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居功至伟。

    2021-7-28

    2022-4-23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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