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记》33|李西华复仇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11-01 00:03 被阅读91次

        小说第三十三回中描述了李西华找李自成复仇的故事始末。

      李西华道:“可惜咱们姓李的,出了你这样一个心胸狭窄、成不得大事的懦夫。”李自成颤声问道:“李岩李公子是你什么人?”李西华道:“你既知道了,那就很好。”说着微微一笑。

        李自成提起禅杖,问道:“你是李兄弟……兄弟的儿子?”李西华道:“亏你还有脸称我爹爹为兄弟。”李自成身子晃了几下,左手按住自己胸膛,喃喃的道:“李兄弟留下了后人?你……你是红娘子生的罢?”李西华见他禅杖提起数尺,厉声道:“快下手罢!尽说这些干么?”

      李自成退开两步,将禅杖拄在木排之上,缓缓的道:“我生平第一件大错事,便是害了你爹爹。你骂我心胸狭窄,是个成不得大事的懦夫,不错,一点不错!你要为你爹爹报仇,原是理所当然。李自成生平杀人,难以计数,从来不放在心上,可是杀你爹爹,我……我好生有愧。”突然哇的一声,喷出一大口鲜血。

        ……

      众人见江面更无动静,只道他溺水自尽,无不骇异。过了一会,却见李自成的头顶从江面上探了出来,原来他竟是凝气在江底步行,铁禅杖十分沉重,身子便不浮起。

        但见他脑袋和肩头渐渐从江面升起,踏着江边浅水,一步步走上了岸,拖着铁禅杖,脚步蹒跚,慢慢远去。

        李西华万料不到有此变故,跃起身来,拾回长剑,眼见他白须上尽是斑斑点点的鲜血,长剑便刺不过去,说道:“你既内心有愧,胜于一剑将你杀了。”飞身而起,左足在系排上的巨索上连点数下,已跃到岸上,几个起落,隐入了黑暗之中。

        李西华父亲为李自成一起打江山的李岩,最后被李自成所杀。其子含冤复仇,在杀得难解难分之时,李自成假装伏诛,最后狡猾滴水遁而逃。

        一、古代的法治环境

        古代法治思想,多记载在儒家的经典之中。《礼记》多主张复仇,而成书较晚的《周礼》则多主张限制复仇。虽然在明朝就有人,明朝丘睿 ,对此做了系统总结。“非但念天理,亦念人情也。然而王法虽公,刑官虽明,而无告诉者,则其冤不能上达。此圣人执其法于礼”。这表明含冤复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对复仇不予控制,“苟杀者转相报复,焉用国法为哉!”这又会造成冤冤相报的恶果,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破坏了社会秩序。若不报官而私自杀死依法当死之仇人,则免死流放。但误杀、戏杀、过失杀人则不准复仇。这样,“于经于律,两无违背,人知仇之必报,而不敢相杀;知法之有禁,而不敢专杀矣。”

      所以,李西华为父报仇的故事,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这点,我们今人一定要区别开来!自己去报复属于私立救济,任何一个法治昌明的国家或时代,都会主张将私立救济更多地让渡给公力救济,让司法机关的正当职务行为去为社会减免伤痛。

        二、刑法的追诉时效

        今天的刑事案件受害方权利保护多依赖于国家公权力,但是权力的使用也不是百无禁忌。

      《公羊传•隐公十一年》说:“君杀,臣不讨贼,非臣也。父杀,子不复仇,非子也。”《公羊传•庄公四年》甚至认为:“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

        这些恣意主张,在今日刑法是行不通的。法谚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之上睡大觉的人。”除非是那种一直没有放弃侦查追凶的刑事案件,一般案件都是过了一定年限就自然丧失追诉权。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具体看李西华这个案件,故意杀人罪,他作为受害人儿子,二十多年以来是一直没有放弃追凶,在今天来看,相当于他一直没有同意侦查机关撤案,于今天都依然具备追诉的权利。但是,今天问题是他得通过司法机关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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