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办学要依法依规

作者: 简叔老魏 | 来源:发表于2018-09-06 05:34 被阅读256次
    1.jpg

    昨天,下班路上,胡乱翻看手机,发现了一条新闻,说大连某著名民办学校校长与东家某某教育发展集团发生矛盾,校长发表声明要带骨干教师团队离开学校,集团则发文免去了校长职务。文中有份集团的任命文件,说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免去某某的学校书记、校长职务,任命某某为学校书记,旗下另一学校校长为该学校校长。
    看完之后,惊诧莫名,与几位对民办教育感兴趣的伙计探讨了一通,共同的感觉,该教育集团的高层要么基本没有读过民办教育的新法新政,要么是有钱任性,目无法纪,压根就没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

    一、谁有权任免民办学校党委书记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一大特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和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规定,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责任主体是各地党委及相关主管部门,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参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至于党内规章制度,对基层组织建设,则有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总而言之一句话,该民办学校的党委书记只能由学校的上一级党组织(一般是教育部门)任免,不论是教育集团还是教育发展集团,都无权任免民办学校的党组织负责人。
    需要加强的是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而不是教育集团对党的领导。
    任命通知上堂而皇之的说,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如何如何。
    该公司到底是在落实中办的意见还是践踏中办的意见。

    二、谁有权任免民办学校校长

    除了大胆荒唐的任免学校党委书记外,某某集团的任命通知还有一个容易为人所忽略的错误,就是任命了一个校长,免去了两个的校长。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和解聘校长的职权归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解聘校长属于重大事项,须理事会(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且从现有资料看,某某教育发展集团与某某学校的关系,最多就是举办者与民办学校的关系,集团旗下明显不止一处学校,集团的董事会肯定不是学校的董事会,集团的董事会也肯定无权代行学校董事会的职权。

    三、教育集团应依法依规参与旗下学校管理

    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的基本单元,民办学校依法取得教育部门(或者人社部门)的办学许可之后,依法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就是独立的社会法人。
    至于民办教育集团化办学,虽然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都提到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实践层面看,有的有法人资格,有的甚至并无法人资格。很多可能就是多个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却常常以多个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自居,并没有将旗下的民办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待,粗暴随意地处置学校的人财物。
    曾经听说一个故事,没有进行过核实,说某学校开学收学费,都是集团派人现场收取,收完后直接用车拉走;学校花用时再向公司打参告,集团老总审批后拨付;学校甚至没有财务,账目由集团统一管理。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明显违法行为。学费收入是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这个任何组织,当然包括所谓的集团。
    关于教育集团和旗下学校的关系,如果是举办者,可以派出代表作为理事会、董事会成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学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如果是委托管理关系,则按合法合规的协议参与学校管理;集团和学校之间发生利益交涉,应该通过购买教学管理、师资培训、提供教材、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来实现,肯定不能代收学校学费;更不能像大连这家集团这样,明目张胆的、随意任性的地任免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

    至于这次校长和集团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实质内容,公有公理,婆有婆理,清官难断家务案,目前呈现的信息难以做出精准的判断,但从该集团行事作风看,不征求学校相关利益者意见,随意处置学校的可能性较大。
    有钱也不能任性,大连某某教育集团的作为,当为其他举办民办教育的资本方戒。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集团化办学要依法依规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cxgzw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