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去年,江苏检察机关代表团赴美考察期间,曾有人询问美方是如何处理关系案、人情案的。不曾想,几位美国检察官面面相觑,表示无法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弄明白后,他们表示基本不会出现所说情况,不说美国检察官大都自视甚高,不屑于此。且一经发现,不仅意味着打招呼和被打招呼的检察官的职业生涯即告终结,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得不偿失。
反观我国,仅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就连续出台《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司法活动,加强内部监督,以防止说情干扰。
这两年,吴江检察院也先后建立健全检察人员亲属从事律师工作备案登记、强化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通报等制度,若有检察人员违反这些规定,均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公认的礼仪之邦。但换一个角度讲,也可以说是个历来重视人情关系的社会。随着制度设计的日趋严格完善,说情打招呼之所以仍难以禁绝,必须从更深层次的文化“基因”中去找寻,因为我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等都深深根植于我们的文化,这些文化传统经过历史的层层积淀早已进入了我们的集体潜意识。
细细想来,我们传统文化不存在严格的自我疆界,而是充满着浓郁的人情味。这种文化强调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甚至是万众一心,而排斥在自我与亲属、朋友之间划分泾渭分明的界限。
因此,坚持公事公办,内外一致的做法,有时就让人很难接受,久而久之还可能沦为“孤家寡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不同于欧美国家“上帝只能帮助自助的人”的文化理念和“君子之交淡如水”的社会实际,宁愿选择让人与人之间互相渗透,彼此依赖。
相较之下,欧美国家的人际关系淡薄许多,有的甚至在无特殊情况下自愿选择与原生家庭不发生任何关系。同样,在交友上,他们也是先小人后君子,事先就将边界划的清清楚楚,往往双方在相互理解各自喜好后才发展友情,以免无意间做出令对方不愉快的事。
而我们的人际交友理念,则是尽量替对方着想,文化要求我们“舍己为人”、“乐善好施”、“助人为乐”。因此,当面对领导、同事、朋友等熟人求情打招呼时,办案人员就处于职业道德和人情世故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如果自己曾受过恩惠,更免不了受到“人情债”的影响,似乎承担着一种身不由己的外加义务。
这时,办案人员如果选择排除干扰,不仅可能被指责为没良心,自己心中也或多或少会感到不安,不时被一种人情化了的“罪恶感”所缠绕。加之,我们文化传统又提倡要有恻隐之心,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人情案、关系案了。
由此,若要根绝这种现象,必须重新审视我们的文化,也必须在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加以研究。为此,我们一方面应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法治理念,另一方面也要对那些不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文化因素进行改良。因此,根绝人情案、关系案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持之以恒地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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