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集中兵权。人事上解除高级将领兵权,体制上改革禁军体制,削弱禁军统领权力,改革领导机构,推行将兵分离制度(是军事改革的重要之举,利弊都有,但从本质上讲是符合当时君主专制需求的)。进一步削弱地方可能的军事权力,强化中央兵权。
第二, 集中政权。在中央分割宰相权力,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掌民政;以枢密使主管军政;又以三司使总领财政,提高盐铁、度支地位。地方上取消唐朝由节度使负责的支郡,由中央派知州管理,并派通判牵制州郡长官。中央对地方实行“长贰分权”。
第三, 集中财权。地方除必要办公费用外,所有收入均由转运使上缴中央,消除形成藩镇割据的经济基础,同时限制藩镇享有的商业特权。
第四, 集中司法权。宋朝除在各路由提点刑狱掌司法(如宋代的法医学家宋慈就担任过提点刑狱之职),严格法制以外,还规定:凡死刑必须申报中央复审核准。司法制度有所恢复,大权基本收归中央(中央集权制度得到加强)。
第五, 扩大仕途。广泛吸收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参与政治,不断扩大封建政权的阶级基础。北宋以殿试为最高一级的考试,皇帝直接掌握人材录取权,唐代以来考官与考生形成的恩师、门生的从属关系被废除,糊名考校等措施严防作弊,吸引大批文人从政(有力地提高了科举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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