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自己分内之事叫尽职尽责,不叫有担当。如果分内之事不是什么有益于他人的好事而是祸害别人的烂事呢?那怎么做才叫担当?担当主要指敢于承担别人不敢承担的事,敢于承担可能与己不利的后果。
给我印象最深的例子是发生在清末的东南互保事件。东南互保是清末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等东南督抚所策划的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经铁路大臣盛宣怀从中牵线策划,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6月,清朝南方各省督抚达成“东南互保”协议,东南督抚与各国驻沪领事商定《东南保护约款》和《保护上海城厢内外章程》,规定上海租界归各国共同保护,长江及苏杭内地均归各省督抚保护。慈禧向十一国宣战后,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两广总督李鸿章和闽浙总督许应骙、四川总督奎俊、铁路大臣盛宣怀、山东巡抚袁世凯,即和各参战国达成协议,称东南互保。他们称皇室诏令是义和团胁持下的“矫诏、乱命”,有道是“乱命不从”,故东南各省违抗支持义和团的命令。东南互保是防止义和团运动向南扩展,是东南督抚同帝国主义既妥协又矛盾的产物,也是东南督抚与清廷之向心与离心两个合力的产物。使得河北、山东以外的地区免遭义和团与八国联军战乱的波及;更大限度地保护了中国南方的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无论这些位高权重的地方诸侯出于何种个人目的与外国势力媾和,中国当时最富庶最发达地区的百姓免得生灵涂炭,经济得以继续平稳发展,倒是这种媾和之下谁都看得见的事实。这些大臣明知朝廷最高当局已经向十一国宣战,却还与他们坐下来谈和,难道不知道违背圣旨的恶果吗?这些人审时度势,分得清孰轻孰重,他们把自己的身家性命押上,终于为治下群民挣得一份和平的曙光,他们才是妥妥的有担当之人。
二战结束后,德国被分治。两个德国间横亘着一堵柏林墙。几十年间有无数的东德民众因试图穿越柏林墙到西德去而丧生。1991年9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4个年轻人,30岁都不到,他们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两年前一个冬夜,刚满20岁的克利斯和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几声枪声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他不知道,他是倒在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他也没有想到,短短九个月后,围墙被推倒,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英格·亨里奇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某某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今天看来,英格·亨里奇的不担当,就是一种恶。把这种恶发展到极致的例子是臭名昭著的阿道夫·艾希曼。纳粹分子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法庭上,在供认他的全部罪行以后,居然言之凿凿地为自己作无罪辩护,说自己从没有亲自杀过一个犹太人,自己所做只不过是签字批准之类的例行公事。在这个案例中,艾希曼已经不再具备人的性情和特质,而是退化成一个冷冰冰的杀人机器。这就是一个口口声声说尽职尽责的人的真实面目。
当然,对于艾希曼,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谴责上,这里有更大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假如生活再来一遍,他还会是那个因不担当而变得冷血异常的艾希曼;假如我们是艾希曼,我们或许会和他一样助纣为虐。担当,有时候很难,因为我们要苟活;担当又很容易,只要不昧着良心去作恶。可以说,担当在任何时候都是难得的稀世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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