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心比心,平等的保护原则~任何一个有绝对道德优越感的人,都有可能藏着一个罪恶的火种!
~真的不要不当回事,在具体的人事中,人没有绝对的高低贵贱之分,谁做事太出格了,谁即会遭致法律的惩罚!想想王阳明说的“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的道理!
于欢与其母的精神价值、人伦底线、人身自由当然应该给予保护,但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每个人的生命同样值得平等保护。公民自卫权是国家防卫权的有益补充,但于欢对非特殊防卫领域的正当防卫理应遵循基本的防卫界限,之间侵害了犯罪分子的生命。对于非特殊防卫情形的犯罪分子,即使他有罪大恶极情节,也应留有他一天生命由法庭来判断,国家在非特殊防卫场合并没有给予公民剥夺他们生命的“终裁权”!
二、无规范程序,无正义!~公民的正义必须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来实现!
要定案,必须要有规范全面的证据。试想国外辛普森杀妻案罪犯为何会逍遥法外,就是因为侦查人员取证中不太注重去除证据的程序污点,而导致非法证据被排除!再对比,荆门的佘 祥林案为何会沉冤十年,就是因为办案机关不注重程序正义,而导致屈打成招的口供成为“杀妻”的证据。没有证据判不了合法合理的案;而没有合法规范的程序,就没有合法可用的证据。一审办案机关,收集证据环节过于粗糙,导致重要证据被忽略,进而加剧了一审法官降低动用刑法法定刑下幅度量刑的勇气,进而制造了民众一片喧嚣的认知失调。其实,一审法官未必不知道,这件事情按照刑法条款原文,这件事的性质在理论上为正当防卫,但过当。但试翻最近各省高院公布的近十年正当防卫胜诉的案件比例,你也能了解一审裁决法官的困惑,这个事情,我也没权限在刑法法定刑幅度下量刑,最高院您直接给个具体可操作性的的正当防卫司法解释不就行了嘛?难为死个银?
三、局外人的心理投射和当事人的习得性无助,都是需要自我考量的法律上主观因素。刑法裁决,需要主客观相一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公民涉及法律困境,也要有一个基本的自我考量:任何人的个性感受都不要超过一般人的承受极限,任何人的受侮辱与受损害的习得性无助心灵,都必须接受一般人标准的检阅,不能没有一个止损的极限。
四、要识别社会风险,善于保护自己!
社会风险很多,法律风险占第一条,为了家人,不得不察!
(1)远离无价值人的风险
无价值人,比如混黑 社会的,吸毒的,造枪的,赌棍,精神病的,身为领导干部目无法纪的,开车横冲直撞的,甚至包括炫富、淫乱的等等。
(2)远离无价值事件的风险
无价值事件,比如开英雄车的,打赌逞能的,投资不调研形势的,借债不老人品信誉的,交友不问过去将来的,干的大事业全写在刑法上的等等。
(3)要注重事前预防,事后维权成本高
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事后维权成本太高,事先一定要讲清楚、看清楚、想清楚!即使是别人失足,你追回损失那也是相当困难!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就是过境问禁,知法畏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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