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决定事情结果的人是必须要争取的,而实际做事情的人并不意味着可以决定事情的结果。
部门需要采购一套系统,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报价,甲公司报价9万,乙公司报价20万。经过大家的一致测评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更加符合工作的需求,于是打了报告申请采购两套甲公司系统。乙公司的人直接找到主管领导,之后我们被告知要买乙公司的两套系统,尽管乙公司的系统华而不实,不太符合我们工作的需要。
部门领导很丧气,不知道该给甲公司的人如何解释突然发生的变故,甲公司在此之前已经派出技术人员给我们装了一套试用版系统,一直以来沟通都挺好的,我们也明确表示会采购甲公司的系统。如今的变化,该如何解释呢。
其实在我看来,很简单,甲公司的公关没有做好。使用该系统的人和有权决定采购该系统的人不是同一个人。用的人买不了,买的人不用。甲公司一直围绕着我们这些使用者转,但却忽略了我们无权采买的客观事实。
政府采购花的不是自己的钱,所以产品质量好坏,对工作有多大作用不是领导考虑的问题,而且领导也不使用这些产品,领导所在乎的东西不好揣测。
理想的方案是让使用者和采购者都满意,然而由于采购者和使用者所关注的内容不一样,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分歧在所难免。
乙公司很高明,直接搞定采购者,而且采购者是使用者的上级,使用者无法反对,或者说反对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失败是必然的,从一开始就没抓住问题的核心,我们这些使用者充其量算是能够影响采购结果的人,但不是能够决定采购结果的人。
在法律服务中也一样,谁是能够决定是否购买服务的人,上蹿下跳左右逢源的不一定是那个说了算的人。这个需要练就火眼金睛,或者学习乙公司的做法,直接搞定老大就行了。
在刑事诉讼当中尤其如此,法庭上控辩审三方是庭审的核心,被告人及家属也在场。控辩双方会为了一个问题展开反复的拉锯,都想驳倒对方,但仔细想一想,驳倒对方就算胜利吗?其实不然,被法官所认可,在判决书中所认可才是目的。
遇到一些辩护人在庭审当中的辩护观点基本是在迎合被告人及家属的需要。这种情况被称为表演式辩护,被告人及家属所接受的并不是法律服务而是法律服务表演,这种表演的出发点不是为了让法官采信自己的观点,而是让被告人及家属觉得律师费没白出。
辩护是帮助被告人获得免罪、罪轻或者轻刑的目的,而有权决定诉讼结果的人是法官,不去努力说服法官,却将焦点放在为家属的表演上。
当然,我理解当前辩护人的独立辩护地位并不明确,到底是应该坚持法律技术层面的独立辩护还是必须要和被告人的意志保持一致,理论和实践中各有说辞,所以辩护人也很为难。
谁付钱就对谁负责,这是一条职业真理。被告人及家属付的钱,辩护人就应当对他们负责,让他们满意,所以表演式辩护不足为怪。况且有些案件实在没啥辩点,辩护人自己也清楚,这种情况下无从可辩,辩无可辩的情况下胡搅蛮缠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控辩审都是做法律的,一出手其余两方都清楚套路。这种形势下干脆不理法官了,迎合被告人,让被告人及家属满意就行了。
换位思考如果我是辩护人,在当前这种司法环境下,我未必能够做的比他们好。时也,势也,徒叹奈何,又应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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