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在六点钟醒来的周智,前后误差不会超出五分钟。睁开眼拿手机记录今天的工作清单,第一项去第一看守所见露露,第二项回单位开会研究辩护方案...
等等,去看守所需要我的律师证和身份证,律师证一直都在包里,身份证...坏了,落在二院急诊了。
“周琪女士,你好,我的身份证落在您这里了。”周智飞奔到二院,趁着早晨不堵车,趁着二院好停车,没想到值夜班的周琪还没下班,医护人员真是太辛苦了。
周琪抬头看了看这位西装男,心想别人都叫护士,这个人肯定看了我胸牌,那也不能直接叫我名字啊,不过叫周琪女士好像问题也不大。
“你终于来了,周智先生。”
“咱们俩名字就差一个字,会不会是失散多年的兄妹”周智小声开着玩笑说。
“周润发是我大爷,周杰伦是我哥,周公帮我解梦,是我家祖上一明星。拿好身份证,周先生,别再丢三落四了。”
青城第一看守所。
“我平时在物业公司上班,就是个小员工,因为收入比较少,还要照顾老人小孩,所以就在手机上约人挣点外快。我真不知道那个人是心脏病犯了,周律师,你一定要救我。”
助理飞快得写着会见笔录,周智继续问道:“你在哪个物业公司上班?”
“达卓物业公司,平时派驻在锦丰小区。我们单位是大公司,在很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你们老板还有没有其他物业公司?”
“有,中安大街沿街小区几乎都是我们的,达卓物业、瑞兴物业,还有几家我记不太清,老板都是王开岭,外号王老头儿。”
周智望着戴着手铐的露露,难道这露露跟火骷髅有什么关系吗?
青城市望安区人民法院。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何悠露。”随着法槌的敲击声,何悠露涉嫌不作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开庭审理。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开始对露露发问。
“何悠露,案发地点是不是在你家中?”
“是,发生在我家,但......”
“可以了,你只需要回答是与不是。张贤胜心脏病突发时,你在做什么?”
“我......”
“是不是和张贤胜在做爱?”
“是”
“当你发现张贤胜心脏病发作时,你......”
周智觉得公诉人这是在诱导发问,随即打断公诉人发言,向审判庭举手示意:“审判长
审判员,辩护人反对公诉人诱导式发问。”
审判长目光投向辩护人席位,“法庭注意到,公诉人请注意发问方式。可以继续了”
公诉人继续问道:“当你发现张贤胜浑身抽搐,身体出现异样的时候,你是怎么做的?”
“我平时饿了就会浑身发抖,出虚汗,当晚他告诉我他还没吃饭,他还说完事带我一块去吃宵夜。所以我以为他只是饿了,身子虚,我根本不知道他是心脏病发作。”
“那你有没有打救助电话?”
“没有,我觉得缓一会儿应该就会好,我就去洗澡了。”
......
“辩护人有没有要发问的?”
“有,何悠露,你之前是否认识被害人?”
“不认识?”
“那你们是怎么联系上的?”
“我在么么上发了一张照片,他主动点赞添加我好友,后来我俩就聊着一块开房。”
“为什么去你家?”
“他说在他家不方便,还得收拾。”
“你知不知道他有心脏病?”
“不知道。”
“他犯病时有没有告诉你他有心脏病?”
“没有。”
“他有没有让你打急救电话?”
“没有。”
“你当时为什么没有打急救电话?”
“我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
......
辩论环节,公诉人提到的主要观点为:
第一,案发地点是在被告人何悠露家中,属于何悠露的私密空间,这个空间被告人具有绝对的支配权,而且具有排他性。
第二,正是由于二人的激情活动导致了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虽然被害人也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不能因此排除被告人的行为发挥的作用,也就是说,是二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心脏病发作。
第三,在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后,他能寄希望救助他的人只有被告人,由于被告人的先行行为,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依赖关系。被告人对发生在自己支配领域的危险,也有义务进行排除,然而被告人却不管不问,没有尽到自己的救助义务。
第四,故意伤害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被告人对自己的支配领域发生的危险,有救助义务,而且有能力打个救助电话,却没有打,最终导致被告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对此,被告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
周智记录着公诉人的要点,开始为何小姐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被害人与被告人二人之间床第之欢的行为,不在刑法评价领域之内,属于社会所能容许的生活行为,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指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更别说侵害生命。 ”
“其次,二人初次见面,在被害人没有告知其病史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可能预见被害人患有心脏病;心脏病的发作是多重因素导致,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仍然同意发生关系,说明被害人自愿接受了寻欢可能带来的风险,在被害人具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时,被害人还是选择了承担风险,那也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生命风险。”
“再次,被告人并非医护人员,而是物业公司员工,我们不能站在事后理性人的角度来判断在当时的情形下,被告人通过观察就能知道被害人是心脏病发作,被告人只是个普通人,应当采一般人认定标准。”
“最后,打救助电话的前提是被告人判断出了被害人身体出现必须进行急救的状况,但由于本案我们不能对被告人在判断疾病时有过高期待,所以既然被告人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也就存在打救助电话的可能性。案件是发生在被告人的家中,不能因为发生的地点而扩大被告人的义务。”
“综上,辩护人认为何悠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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