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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作者: 安徒生丢了童话呢 | 来源:发表于2021-03-02 20:36 被阅读0次

在面试过程中,是否会遇到以下情况呢?

在面试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

但是当你问到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时,公司负责人称:“不确定,只要成为公司的员工就要服从分配,报酬问题根据工作业绩及个人表现来定”。

那么,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你哪些内容呢?

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劳动者在应聘时不能全面了解信息。

这样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就会出现纠纷,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履行告知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这种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告知时间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是,也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

用人单位不能在招用劳动者之后,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才告知有关情况。

3.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必须要让劳动者及时知道和了解。

4.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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