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简友覃榜言的短文《利人利己》,很佩服他的思想境界:“利人利己,才是我们做事的动机,做事的目的,做事的追求……”
毋庸讳言,在这个“精致的利己主义”大行其道的功利社会里,以“利己”为做事的动机、目的和追求是顺理成章之事,但能将“利人”同等视之者实属难得。
试问,当今社会有几个人不是将“严以律人,宽以待己”奉为圭臬,当成了自己的行为准则?这种人就甭指望他利人了,不损人就算不错了,若还想他舍己为人那简直要烧高香了。
因此,如果有人主张以“利人利己”为行事标准,那么我举双手赞成,并对他敬佩有加。不过有一件事例外,那就是写作。
写作必须有利于他人吗?在覃榜言先生看来恐怕是必须的,他认为在写作的时候,“如果不利于人,无益于事,那就没有必要去说,也一定不会去写。”
关于这一点,我表示不敢苟同。首先,写作对于他人来说的利弊难以界定,我们该怎么确定对他人有利还是无利?有时候,你认为是有利于人,可人家偏偏认为你于他有损;有时候于甲有利,而于乙又有损;有时候看似于人于己都有利,实则却于双方都无益……
凡此种种,都是作者自身无法掌控的。由此可见,我们写作能达到“利人利己”的效果是一件可遇而不可求的事。如果非得有百分之百“利人利己”的把握才能写,那很可能根本就玩不下去了。
其次,覃榜言先生那种“不利于国,不利于我的文字,我凭什么要去写”的思想,或许是受了“文以载道”的传统文学价值观影响吧?
“文以载道”作为一种功利主义的文学价值观,能拥有顽强的生命力自然有它的道理,这没有什么不好,更无所谓对错。不过我想说的是,文学很多时候恰恰是不需要“有用”的,它仅仅只是供爱好者消遣娱乐,是一种“无用之用”。
好的文学作品未必要向人传达多么高深的道理,未必要于他人于国家有利。你说《诗经》、《楚辞》以及那许许多多优美的唐诗宋词,它们除了抒发情感、引人共鸣、给人美感外,究竟载了多少道呢?
当然,你要说“抒发情感、引人共鸣、给人美感”正是它们的“利人之处”,那就当我所说的“无用之用”没说好了。
最后,我觉得写作这种事,首先是要取悦于己,然后兼顾他人,这样才能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如果到了不吐不快的地步都要隐忍不发,岂不也是一种“不利于人”?自己又何尝不是他人的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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