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思年
作者郑念中国大陆的学者与写作者都享有同样的历史经验,巧妙地达成一种默契:白纸黑字的东西,总需为自己留条后路。对于《上海生死劫》这样一本以文革为背景、几乎达到禁书标准的著作而言,详细的介绍是不合适的,深入地挖掘历史背景,则更加危险。
时至今日,满街的横幅早已化为灰烬,野蛮的破坏也成既定事实。尽管早有定论,对于这场运动作出的任何评判都将进入政治范畴,还是无法心平气和地敲击键盘。事实上,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常常气得跺脚,咬紧牙关,害得智齿也出了毛病,喝水都疼。即便如此,仍克制不住心中的气愤。
读过之后,我陷入一阵莫名的恐慌。我认为,我们目前的法律虽不够完善,司法也不够独立,但至少能提供安全感:能预测自己的行为。如同行走在大街上,我看得清清楚楚,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是应该走的地方、过马路要等绿灯。而那个年代的一切都让我觉得人被蒙住了双眼,看不见车道和信号灯,肆意凭感觉往前冲。秩序的混乱当然有利于某些政治目的,但从最渺小的个人来说,这种社会状态,实在再危险不过。
作品中多次出现郑念女士的辩驳,句句在理。可是红小将和所谓的审问员对此一概不听。他们认为,只要进了看守所,就一定有罪,问题只在于肯不肯交待。正如作者所说,他们假设了前提,即政府的作为是当然正确的,伟人的号召更不可能出错。这种前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立足点,但在那样一种政治环境下讨论逻辑,本就不合逻辑。
我想,人之所以要讲道理,是因为对于一种行为,总有一些标准可以去评价它,是对是错需要有结论,这是朴素正义感的要求。这些标准可能因时间、地域的区别而呈现不同的形态,但在一个共有着同样的文化的社会中,总有一些基础的问题,容易达成共识,也不容许他人肆意扭曲。比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且不论「欠债」中是否存在「虚假债务」和「抵销」的特殊情况,也不考虑「杀人」中是否是「正当防卫」或「职务行为」。约法三章满足的是对秩序的最低需求,虽然与大陆法系民法的精巧构造相去甚远,但实现了正义的奠基,这是正义的初级形态。
在六十年代后期,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正义的定义对于现在的我们而言是陌生的。在教条阶级观的审视下,正义就是取得统治权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碾压,是用专政的铁拳,砸碎阶级敌人。至于谁是敌人、如何砸碎,在所不论。整个社会就像盆中之水,狠狠摇晃一番,洒出去的那部分就是敌人,剩下的则是主人。因此,摇晃即为正义,而为什么甲出局、乙晋级,与正义无关。
戴上红袖章,谁都可以成为裁判者;举起小红本,谁都可以拥有打倒别人的魔力。在个人意志变态纵横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多么重要,缺少明确裁判标准的社会将是多么可怕。不过笨拙的笔墨无法触及人们灵魂深处,也无法代替亲历的经验。太阳底下无新事,历史也总是高度相似,因为我们都在一次次彻底遗忘,终究不可避免。
很多人不理解法律的「执拗」,责备法律太死板、无情,尤其是在出现像于欢案这样牵动人心的情况时,更是怨天尤人。更有甚者,还抬出英美法系的衡平观点,以为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千疮百孔、腐朽不堪。却不知道,法律一旦灵活起来,更加叫苦不迭。且不论他们是否真正阅读过我国的法律文本,更令人诧异的是,一方面他们看不到法律作为裁判规则,需要对人的适用能力采取怀疑态度,另一方面他们也看不到社会活动有多么复杂。
社会活动时刻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姿态万千,如果人工智能足够强大,也许在未来的哪一天能够把人类行为建立模型,绘制出如银河般浩瀚、瑰丽的图像。此时,约法三章那样简单的法律将被案件的复杂性瞬间肢解,尸骨无存。此时我们所需要的正义,就不是最初级的,对自由的渴求也将大于对安全的需要。
有人说,「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以礼治、德治来代替「冰冷」的法律,让人性发光发热,照亮罪恶的深谷、拯救迷途的良心。事实上,全中国每天都有好几万起案件发生,像于欢这样见诸报端、引起轰动的案件少之又少,那时如果让人性来「发光发热」,以相对模糊的标准来为审判投关键的一票,将导致司法权力急剧膨胀,原本相对稳重的正义天平摇曳不定,使权钱交易钻得空子,也造成各地裁判没有准数,各自为政。
清廉是海瑞,操切也是海瑞。人的智力参差不齐,知识、性格、胸怀、眼界都各有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是千奇百怪。法治的基础是清晰明了的规则,并且尽量制定得良好。在制定得良好之前,总有牺牲,从而暴露漏洞、推进时代。
法治好不好?还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如果贤者能够量产、供需平衡,那么人治自然美妙。然而事实上这不可能,于是只能退而求其次,去相信所谓冰冷的法律。至少,这能够给我们带来稳定的预期,知道对错的分野,而不至于举起小红本就能将对方打入死牢。
法律的意义,无论多么教条死板,也是在深刻洞察人性丑陋的基础上得出的沉痛领悟。悲剧成为历史,而惨痛的教训、深刻的道理,应该长存世间,为人们理解、接受。那些沉浸往昔、遥想当年、恨不能反清复明的幼稚病,尽量离远一些吧。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