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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奇葩的律师同行(二)

我奇葩的律师同行(二)

作者: 千里之行始 | 来源:发表于2019-07-07 21:07 被阅读5次

          第二位奇葩律师同行也很资深,如果要给其归归类,应该属于闻名天下的死磕派。

          先说案情:一对夫妻生有一儿一女,晚年时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就立下了遗嘱,确定百岁后由女儿来继承自己的一间老屋。虽然只是一间老屋,但在市中心的老城区,正规划拆迁,现市场价已不下百万。去年,这对夫妻先后过世,后事也全由女儿操办。女儿出于对父母的思念,老屋内挂着父母的遗照,保留着父母健在时的陈设和布置。但其兄有一天突然擅自砸了门锁,将父母的遗物全部让收破烂儿的清理干净,欲把老屋出租给民工。

          女儿也嫁在城区,经济条件不错,原打算不拿出遗嘱,但兄长的过激行为惹怒了她,便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判令父母所遗的一间由自己继承所有,判令其兄将非法占有的房屋返还给自己。

          案子本来很简单,原告妹妹来委托时反复向代理人申明,如果被告哥哥态度好的话,她愿意按法定继承来办理,双方各半分割父母的遗产。但不幸的是,被告哥哥有个死磕派的华姓律师同学,于是案情变得错综复杂了起来。

          原告妹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除提供了自己对父母尽生养死葬责任的证据外,还提供了分家单和遗嘱。分家单证明父母和被告哥哥经分家确定讼争房屋已归父母所有,遗嘱则证明父母让原告妹妹继承自己的遗产;分家单及遗嘱上均由原、被告的舅舅和姨丈等人代书并见证。

          但华大律师罔顾事实,对原告的证据加以全盘否定,辩称父母有巨额存款,根本不需要原告赡养,原告提供的为父母支出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相关票据都是父母出钱付的,原告不但没有出钱,还隐藏、私吞了父母的许多存款。至于分家约,未经被告妻子签字,无法律效力。在原告代理人指出分家时被告尚未结婚时,华大律师又诡辩其时被告妻子已怀孕,与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登记实是补办。由于一见证人已过世,华大律师就武断遗嘱完全是原告骗取、伪造而成的,为此他还让被告叫了几个与原告父母生前有隙的邻居来作证,证明对父母尽赡养责任的是被告而非原告,甚至欲证明原告年轻时以谈恋爱为名骗过男人的钱,品行不良,完全会为谋夺遗产而造假。

          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论意见前,富有表演天赋、善于讲故事和调动现场气氛的华大律师特意向旁听席被告一方的旁听人员提示了一句:“下面我要开始发表代理意见了,你们听好了!"

          接下去华大律师的表演的确精彩,他口若悬河,巧舌如簧,对原告声色俱厉,甚至言涉人身攻击,就差像港台剧中的刑辩律师离席跑到法庭中间去演说了。华大律师的一番吹毛求疵和强词夺理,几让人觉得被告比窦娥还冤,原告则做尽了天下大逆不道、十恶不赦之事。

          华大律师的“雄辩高论”让被告方喜不自禁,自感已稳操胜券;原告则对华大律师的无中生有的诬蔑气愤至极,双方的兄妹之情在法庭辩论结束之际再也不复存在了,调解已绝无可能。

          华大律师的辩论意见如花拳绣腿,只能耍得被告一时高兴,并无一用。有理不在声高,有据无须话长,事实胜于雄辩。法官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人言简意赅的辩论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

          入戏太深的华大律师收到一审判决后,跟被告说:自己讲得那么有道理,法官却不听,显然是枉法裁判,被告被鼓动后提起了上诉,结果二审毫无悬念地维持了原判。

          死磕不仅需要勇气,更要有专业的素养,吃透案情并对案件结果作出尽量正确的预判,否则逞一时之勇,痛一时口快,只会激化双方矛盾,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利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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