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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要校舍面积200平米的规定,合法吗?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要校舍面积200平米的规定,合法吗?

作者: Why圈 | 来源:发表于2019-01-13 20:18 被阅读26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但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校)并未明确,据了解,目前各地出台的规定,对于注册民非校需要校舍面积200平米以上,此规定合法吗?

一、法律的规定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通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有关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为《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涉及教学条件的内容,都没有关于校舍面积的规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将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授权由法律、法规规定: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法规的规定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通常为《XX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为《XX省XX条例》、《XX市XX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五十一条又将“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设定了行政处罚。结合前后文理解,校舍所符合的标准应当是安全标准,校舍的面积小是重大安全隐患吗?显然不是。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例如,《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出台后都会公布在网上,经查阅,并未发现关于校舍面积的规定,大多是延续了上位法的规定。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出台的规定称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低于法律、法规。因此,若为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增加关于设立民办学校条件的规定,是非法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该文系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五条规定将民办学校制定标准授权给各地政府: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各地政府以此为依据,有的将校舍面积纳入设置标准的范围。 例如:《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设定条件是从无到有,设定标准是从有到细。在法律、法规未将校舍面积列入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下位法将校舍面积作为注册民非校的条件之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若对已经设立的民非校以校舍面积未达标增加行政处罚,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四、为什么法律、法规不将校舍面积列入民非校设立条件

随着全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以及教育科技手段的迅猛发展,教育市场必然将呈现多样化趋势,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将涌入教育市场。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不适宜对校舍面积“一刀切式”的规定。例如,每次上课5个人和每次上课50个人的学校需要的校舍面积肯定是不同的;另外,一旦AR应用于教学,每个学生头带设备就可以上课了,甚至远程在家上课即可,根本不用占用太多空间。

作为行政机关,管得多,未必管得好,过度强调手段,容易偏离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行政机关制定标准的目的应当是保证教学安全,提高教学质量,而面积大小对很多民非校而言与上述两点毫无关联。有的行政机关过剩的权力欲导致其该管得没管好,不该管的缠身不断。如果客户更看重校舍面积大的民非校,那么市场自然就会淘汰掉校舍面积小的,既然市场能够做好,就应当交由市场来选择,才会让那些真正有实力,教学条件好的学校胜出。

五、为什么无人复议诉讼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该条赋予了主管部门对民非校的生杀大权,主管部门除了可以对民非校行政处罚外,还可对其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公布。可见,民非校必然对主管部门毕恭毕敬,若对主管部门提起复议诉讼,将来还怎么在教育行业混?在目前各地已经出台的规定中,尚未找到关于如何规范行政机关开展评估的内容。行政机关不应只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还应主动规范自身,权力越大越应放进制度的牢笼。

在国家推行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以来,各级行政机关都应全面梳理已经出台的规定,深入行政相对人调查了解,聘请第三方开展评估,对不适宜市场发展,阻碍进步的规定尽快取消或者修改。

六、后记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法治国家的建成不仅需要依法行政,更需要社会各界的遵守和监督,如果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不懂得使用法律维权,却靠找关系来解决,实际上是在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的某同学曾分享过对他影响很深的一位老师,这个老师以身作则常教育学生说,“我在的地方不许脏”。法律更应当保持圣洁,建成法治国家,需要每个人时刻提醒自己,“我在的地方不许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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