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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范冰冰可不入狱,刘晓庆和李晓航却要坐牢?丨企股课堂

为何范冰冰可不入狱,刘晓庆和李晓航却要坐牢?丨企股课堂

作者: f4c9f0f67f8d | 来源:发表于2018-10-11 11:35 被阅读6次

    企股会导读:

    范冰冰“阴阳合同”案水落石出,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

    但很多吃瓜群众仍然有很多疑问,比如,为何如何高额的偷逃税金额,居然一罚了事,不用坐牢?

    相比之下,刘晓庆1996年却要因税入狱?更有甚者,为什么2014年3月海外代购空姐案,涉案空姐李晓航偷逃税8万余元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来分析几个普法的技术问题:

    1、刘晓庆案,为什么刘晓庆要入狱?

    2、范冰冰案,为什么范冰冰可以不入狱?

    3、代购空姐案,为什么李晓航被判入狱?

    一、刘晓庆为什么要坐牢?

    历史上最为轰动的中国演艺明星逃税事件,非刘晓庆逃税案莫属。这是中国第一起由警方介入的明星偷税案。

    案情: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税局查证,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晓庆文艺)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

    2002年5月,刘晓庆涉嫌偷税的事情被媒体曝光,不断发酵。而刘晓庆在一次采访中也亲口向记者表示,涉事公司账号已被冻结,自己的电话、外出等都受到监控,公司有员工已被拘捕。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被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24日因偷漏税被正式逮捕。

    2003年2月17日,对刘晓庆逃税案调查结束,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不仅追缴税款,还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同时,北京市拍卖行对刘晓庆及其公司担保的19套房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用来抵扣刘晓庆偷逃的税款。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得以取保候审。

    在此案中,主要是刘晓庆已经在2012年4月税务案件曝光后迅速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已经不再由税务机关查处,也就是从行政处罚程序转移到刑事处罚程序。

    经调查,警方认定: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数额巨大,盛名之下的刘晓庆没能逃脱牢狱之灾,1年多后才出狱。

    之所以刘晓庆能够入刑,主要法律依据是1997年0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上述刑法第201条一直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才得以修改,该修正案在2009年02月28日发布,2009年02月28日实施。经修正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里就要提及有一个重要的时间界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中认定的偷税行为,在2009年刑法修订前同样为偷税罪,而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刑法修订案七中修订为逃税罪。

    因此,刘晓庆入狱,与当时刑法量刑标准过低有很大关系。因此从刑法修正史上看,刘晓庆案应该是税收法制史上的标志性案件,应该说为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提供了典型案例,也为演艺圈生态也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不仅要求出品方和投资方提供完税证明,也要求艺人有足够纳税意识。

    艺人们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签署合同收入一般全部列为税后收入,也就是艺人收入的缴税落到了合作方头上。

    二、范冰冰为什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经税务部门检查认定,范冰冰个人和公司确实有偷逃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已作出追缴、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决定。而范冰冰本人也已经发出公开道歉信,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表示尽快筹集资金如期缴纳上述税款和罚款。

    这里范冰冰本人要在限期内缴纳的款项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被追缴的税款。

    从案情披露来看,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主要是偷逃范冰冰个人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以其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在收取营业收入时未足额申报营业税。因为未看到正式的案情通报,这里的税种营业税,应该为增值税,或者至少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主要是因为在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业已经实行“营改增”,不再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

    第二部分是被加收的滞纳金。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加收主要是对纳税人不按时缴纳税款而侵占国家利益而加收的资金占用费用,类似于高额利息。 

    第三部分是税务行政处罚。

    据案情通报,本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是范冰冰本人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所构成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范冰冰的偷税行为,处以四倍罚款,而顶格为5倍,应该说是非常重的处罚了。

    二是范冰冰工作室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行政处罚的原因,而对此行为 仅处以最低格的行政处罚。

    最后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范冰冰本人。

    案情通报中指出,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查处,如果在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上面我们讨论过,其主要依据是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规定进行了修正。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从违法行为本身来看,范冰冰的偷税行为已经达到入刑标准,二是刑法给予初犯人员一次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次主动权在范冰冰了,如果她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范冰冰这次直接将这偷逃的税款和行政处罚缴了,是不是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在税务机关行政调查环节,直接将税补了,是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如果已经司法立案了,就不行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吃瓜群众对范冰冰以巨额罚款来换取免予牢狱之灾义愤填膺,殊不知,范案所涉的巨额罚款主要源于巨额收入,并以此引起的数倍罚款导致的巨额补税、滞纳金和罚款,并非主动多交税款。

    另外,这样的刑法规定同时也为吃瓜群众在被追究偷税刑事责任时立了一道“免死符”,目前,在整个国家税收遵从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同样可以通过这个法律来免除刑事责任。

    二是范冰冰的经纪人牟某广。

    “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其经纪人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主要涉及以范冰冰本人为法人代表的工作室公司,其经纪人因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从案情通告判断,该行为认定为其经纪人负主要责任,与范冰冰本人无关。

    三、李晓航为什么要入狱?

    案情:自2008年起,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12月17日,判决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李晓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晓航等3人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按照对查获的化妆品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予以认定,数额为8万余元。另外,法院认为,李晓航为主犯,遂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2014年3月31日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李晓航案的判罚争议,有两个方面:

    一是为什么偷税数额这么少,而要入刑?

    其实看本案例判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可知,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触犯“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是为什么要处以最顶格的量刑。

    按照刑法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该名代购空姐最后认定的偷税金额为8万余元,因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案中,被处于最顶格的量刑,引起巨大争议。由于海外代购从业者众,此案引起广大代购从业者的强烈反弹,兔死狐悲。但,案发后至今,该案并未影响到海外代购业的蓬勃发展。

    四、企股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华社通稿中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这里国家税务总局并不仅对范冰冰案进行了查处,还对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问责。

    这里可以看出,一方面,当地税收征管的确存在薄弱环节,税总已经启动内部问责的程序,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当地甚至在全国不少地方,影视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存在同样的偷逃税问题。因此启动了自查自纠行动。

    最近不少著名避税地纷纷掀起注销潮,应该是今年5月底起范冰冰税案引起的查税风暴行动之一。

    值得留意的是,税务机构改革持续推进,截至2018年9月底,新税务机构已经完成了县级以下机构的“三定”,预示着国地税合并也进入收官阶段。之前,国、地税税务机构分设体制已经成为历史,新的税收管理格局正式宣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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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张飞000:范冰冰逃税1一亿多,罚款了8亿,一己之力为中国税收做了多大贡献。无知群众都是一群蠢猪。这样的人抓进去,多你们没有一点好处。她在外面可以继续演戏演电影,贡献税收。

        你们这些啥都不行啥都不会,只会落井下石的玩意呢?都改抓进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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