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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三司推事”制度

说一说“三司推事”制度

作者: 一帆风正 | 来源:发表于2022-02-12 17:48 被阅读0次

    三司推事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唐代御史台通过“三司推事”等方式,获得了司法审判权。

    唐高宗时期,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司共同审理大狱开始出现,到唐玄宗时期,“三司推事”已经比较健全了。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疑案,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者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大案的审判。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形成“三司推事”制度。

    明代的三司会审是在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到了明代,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除在三司推事基础上完善的三司会审(由都察院替代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外,还有九卿圆审,亦称“九卿会审”,即由九个部门的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户、礼、工、兵五部尚书)参加的会审制度,还有热审(暑天来临前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审判制度)、大审(即由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寺审录囚犯的制度)等会审制度。

    清代的“九司会审”制度,也是由唐代的“三司推事”发展而来的。

    清朝的“九司会审”,即九卿会审制度,沿袭自明朝。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经常下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级官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侯、绞监候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朝审、秋审虽有内阁、詹事、科道等参与,但仍以九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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