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名女子因为“煽动敲盆”被行政拘留。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严处理是必须的,但从严的前提是做到有理有据,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煽动敲盆,重点在煽动二字。煽动,意指怂恿人做坏事。敲盆是好事还是坏事,可能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不同对象会有不同的评价。半夜敲盆,影响邻居正常休息,没人认为是好事;但若是因为大楼着火敲盆让邻居撤离,半夜敲盆就敲的好。所以,煽动的是好的敲盆还是坏的敲盆,就需要有一个让大家都信服的评判标准。这个标准不能站在个人、办案机关甚至某些部门的立场上评价,而应以社会公众普遍的价值判断为标准。
办案机关给的处罚理由是,在基本生活物资有保障的情况下,却仍在小区业主群里煽动“敲盆行动”,企图向相关部门施压。“基本生活物资有保障”的认定,不能是哪个人说、也不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办案机关是否就该事实对小区业主做过询问,是否搜集政府供给的明细,是否能确定哪些物资是基本物资哪些是非基本物资。如果都没做,那么敲盆是坏事的认定就略显草率,不能服众。
行政处罚虽说不如刑事处罚严厉,但该有的证据也得有,该走的程序也得走。既然认定女子“煽动敲盆”行为是寻衅滋事,则起码要论证(1)女子行为目的是扰乱社会秩序还是表达诉求;(2)表达方式是否法律所禁止;(3)是否会扰乱社会秩序。不仅判断应以社会公众普遍价值观为标准,相应证明的证据也应确实充分,并且应保障受处罚人陈述、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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