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自然的或人为的严重损害带来对生命的重大伤害。灾祸造成的苦难,例如03年非典、07年雪灾、08年汶川地震,制止既使其停止,不让他行动。发灾难财应当不应当被政府制止,我方认为讨论应该基于一个前提,既讨在论非灾难时的违法敛财行为在灾难中做是否应被制止,而本身合法的行为不讨论,因为其本身就不应被制止。本题应该讨论例如,08年5月15日,安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县工商联会长余耀文,在接受当地企业为汶川地震捐赠的60万元救灾款后,擅自将其中的27.11万元购买物品运送到四川广元地震灾区,其中大部分物品是他的妹妹商店里的积压陈旧服装,所出具的销售发票全部为假发票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制止。
那我们来看一看,一旦发灾难财不被制止会怎么样?
朝鲜战争期间,20亿韩元折合人民币7000万被侵吞,造成了5万名韩国士兵在极寒中徒步后退的士兵物资供给(食粮、野营装备、军服等)严重不足被冻死和饿死,他们本有着无限美好的未来,然而他们的生命戛然而止。
武汉福化药棉厂资本家李寅廷,承制志愿军急救包,领取好棉花1万斤,全部换成废棉,其中还有1000斤烂棉花,这批急救包中有12万只为了压缩成本没有经过消毒,带有化脓菌,破伤风菌,坏疽菌就被送到前线,直接导致了志愿军战士数万人非战斗伤亡,他们没有死在敌人的炮火中,缺死在了自己人的劣质棉花。
和这些影响恶劣的案例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之所以在某些时候发灾难财的行为好想还是情有可原的,是因为卖个冰袋、卖个方便面等这些发灾难财都是10元、20元小数目,。就和很多人路上被偷了10块钱不会报警,学校门口抢劫走我们5元零花钱一样,一点点钱,无所谓,不要小题大做,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两者之间只有数量的区别,没有性质上的差异,无论灾难财多少都是灾难财,站在国家层面来说,要有法必依,维护法律尊严和守法公民的权利,对于我们个体来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所以我方认为,发灾难财应当被政府制止。
在中国制止将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依据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进行制止国难财第二个是,通过国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调配物资直接接入市场,从源头上制止发国难财,我方将在之后的环节中进行论述。
在当今中国,制止将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依据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进行制止国难财新闻,相关法律包括·《刑法》、《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例如《》中就提到
面对那些,触犯法律的罪犯,就要用国家强制力来尝一尝法律的铁拳
其二是通过国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调配物资直接接入市场,从源头上制止发国难财的行为。例如《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例如《法》就提到
在当今中国,我们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且经过非典、禽流感、汶川地震广州雪灾,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抗灾体系,例如,
做到让奸商们无利可图,不让投机分子有机可乘,也保护每个守法公民,让每个家庭感受到政府的支持和温暖
只要稍微了解当今中国救援体系,我们作为老百姓完全不应该担心救援力量会不到位,完全不需要从黑心商人手中购买所谓的救灾物资,因为救灾物资很快就到,而黑心商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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