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四有”工作规范,是国家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1963年文化部发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进行的工作要求中,首先一条便是“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的人员”。1991年国家文物局根据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布实施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作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基础工作的重要技术标准,现在仍在普遍适用。
那么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四有”具体指的又是什么呢?
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
一、划定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指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人文、自然环境不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作出标志说明
标志牌标志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
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最小为60ⅹ40厘米,最大为150ⅹ100厘米。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价值和保护范围等。
三、建立记录档案
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相、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等。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
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
四、设置保护专门机构或者人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管理机构,如文物保护管理所(处)等是国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实施保护管理的事业机构。负责该项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征集、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对于设有博物馆、纪念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下达有关的保护管理任务。
对于尚不具备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文物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委托专人管理或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聘请义务保护员。
非文物部门的单位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指定法人代表为文物保护负责人,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合同。其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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