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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专题 | 青岛新奥燃气预收气费案例分析

反垄断专题 | 青岛新奥燃气预收气费案例分析

作者: 潘潘的先生 | 来源:发表于2018-11-24 22:10 被阅读2次

    2016年3月,青岛新奥燃气因要求工商业用户缴纳“预收气费款”被国家工商总局处以682万罚款。其实,国内燃气企业基本都存在向工商业用户收取“预收气费”的情况,该行政处罚不仅对新奥燃气产生影响,对其他燃气企业以及全国燃气行业甚至全国公用企业都带来了挑战。

    一、执法机关的观点

    预收气费是工商总局公告中明确列举的5种情形之一,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主要调查方式是审查供用气合同、企业会计账簿、相关规章制度等文件资料,或者对非居民用户进行调查,确认燃气企业是否与用户进行了协商。

    执法机关认为,燃气企业不能收取气费押金或保证金,是否收取预收气费、收取多少需要与用户协商,且收取的预收气费必须参与每个结算周期的气费抵扣。虽然燃气企业基本都跟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收取预收气费,且一般也写明“双方自愿协商”,但执法机关认为这不能作为双方协商的依据,因为燃气企业具有垄断地位,用户实际上没有选择权,且在向用户调查的过程中,用户反映的情况基本都是不愿意交预收气费。

    二、燃气企业现状

    由于在“先用气、再收费”的模式下,燃气企业承担了一定的资金风险,因此,燃气企业普遍选择了向非居民用户收取预付气费或保证金的方式,一般要求非居民用户缴纳预收气费或者提供银行保函,收取标准一般参照一个月的气费,且在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应对建议

       (一)IC卡表客户

    在正常收取预充值款外,不再收取任何其他预收气费。为有效防控欠费风险,建议设定一定额度,低于该额度后,对用户进行提示;充值款用完后,立即通知用户充值,否则将停气;用户欠费超过一定额度后,给用户发放停气通知,限期充值,否则直接停气。根据《合同法》第180条、第182条和第184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停气。

       (二)非IC卡表客户

    可以预收不少于1个结算周期的气费,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预收气费应采取滚动收取、冲抵气费的方式进行,并在客户账单中体现。

    2.可提供多种结算周期供客户选择,如7天、15天、30天等,预收气费金额与客户所选择的结算周期对应。

    3.可提供多种预付气费额度计算方法供客户选择,如:月预付款为上年月平均用气量所对应的天然气款,每年根据上年的月平均用气量调整下年月用气预付款,每年变动一次;或按上月气量计算下月用气预付款,每月变动一次;也可以由客户提供用气计划,据此确认预付气款额度。

    4.收取预收气费时,向用户开具气费预结算单。

    (三)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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