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百事乐 (ID:007-256-18755)
本文是带薪年休假的上篇,分享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法规,厘清楚实际执行中容易误解的地方。
01 带薪年休假的法制进程
关于“带薪年休假”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等待了13年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2月15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发布施行。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02 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通常指单位的正式员工,包括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人,即每天上班不超过4小时,每周上班不超过24小时的钟点工。
2、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只要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以后到别的单位,无需等待12个月就可享受;
二是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从甲单位跳槽到乙单位,中间未间断的,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享受。
03 带薪年休假天数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计算到月。从连续工作的第13个月开始计算,到第120个月为5天,以此类推。
3、工作年限是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如规章制度规定只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员工签字认可也无效。
4、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能高于法定标准,如休息天数多于上述标准。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都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由于单位原因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包括春节假期多于法定天数的部分,在事先书面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可抵算年休假假期。
04 工作年限的确认
职工将自己的工作年限提供给单位,由单位核实确认。常见的工作年限证明有以下几种: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军龄证明;
3、个人档案记载;
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5、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书;
6、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职工名册、离职证明;
7、用人单位自认的相关证明文件。
05 不享受年休假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3) 5天档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10天档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15天档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年度”指公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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