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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守土》54 中俄签署《中俄声明文件》

《弱势守土》54 中俄签署《中俄声明文件》

作者: 北京文元 | 来源:发表于2020-05-26 05:00 被阅读0次

作者 / 文元


No.51/第五章/4

第五章 中俄就外蒙问题举行第二次北京会议,签署《中俄声明文件》,互换《声明另件》;中国在外蒙权益丧失殆尽,仅徒具宗主权虚名;外蒙名义上仍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第四节 中俄签署《中俄声明文件》,互换《声明另件》

1913年11月5日(即袁世凯解散国会的第二天),中俄双方签署《中俄声明文件》。内容如下:

第一款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

第二款中国承认外蒙古之自治权。

第三款中国承认外蒙古人享有自行办理自治外蒙古之内政,并整理本境一切工商事宜之专权。中国允许不干涉以上各节,是以不将兵队派驻外蒙古及安置文武官员,且不办殖民之举。惟中国可任命大员,偕同应用属员暨护卫队驻扎库伦。此外,中国政府亦可酌派专员,驻扎外蒙古地方,保护中国人民利益,但地点应按照本文件第五款商订。俄国一方面担任除各领事署护卫队外,不于外蒙古驻扎兵队,不干涉此境之各项内政,并不在该境有殖民之举动。

第四款中国声明:承受俄国调处,按照以上各款大纲以及(俄历)一九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2年11月3日)《俄蒙商务专条》,明定中国与外蒙古之关系。

第五款凡关于俄国及中国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之各问题,均应另行商订。

在中俄签署声明文件的同时,还互换《声明另件》。其条款如下:

一、俄国承认外蒙古土地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二、凡关于外蒙古政治、土地交涉事宜,中国政府允与俄国政府协商,外蒙古亦得参与其事。

三、正文第五款所载随后商订事宜(即俄、中在外蒙古之利益等),当由三方面酌定地点,派委代表接洽。

四、外蒙古自治区域应以前清驻扎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及科布多参赞大臣所管辖之境为限,惟现在因无蒙古详细地图,而各该处行政区域又未划清界限,是以确定外蒙古疆域及科布多、阿尔泰划界之处,应按照声明文件第五款所载,日后商定。

如果将《中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与此前未能签署的《中俄协约(草案)》相比较,就会发现,《中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使中国在外蒙古的主权遭受到更加严重的摧残。沙俄虽承认中国对外蒙古之“宗主权”,外蒙古名义上还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中国却已被迫承认外蒙“自治”及俄国对外蒙的实际控制,中央政府不能向外蒙派驻军队和移民,不能干涉外蒙内政及一切工商事务,在涉及政治和土地事务上要与俄、蒙协商。事实上,中国在外蒙的权益几乎丧失殆尽,仅徒有一个宗主权的虚名和名义上的领土概念。

然而,也正是声明文件规定中国在外蒙之宗主权(尽管这只是一个虚名),俄国在声明另件中承认外蒙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尽管这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概念),却对于新生且极为虚弱的中华民国是至关重要的,它表明中蒙之间尚存在一种法律上的从属关系,中国中央政府还可以向外蒙派驻若干监视官员,并可携带少量卫队,这为日后北洋政府于历史机遇出现之际,在外蒙逐步恢复行使主权而保留下法律依据。总之,在内外交困的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经过与沙俄漫长而艰苦的谈判,总算在名义上没有失掉外蒙古,外蒙当局企图完全脱离中国“独立”的愿望未能实现。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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