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文字注写的无论科学定理还是行业规范甚至法律法规都是人们在无意识实践过程中经过有意识经验总结再经实验论证后统计归纳出来普遍性的具有指导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原则性依据和准则。
这些“规则”确立后确实在方方面面提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共利益。不过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人对于“规则”都有着深刻的理解并知晓其来历,所以必然有部分人得走弯路甚至部分人还会利用其他人在这方面的短板来获取非法的利益。
而这些“规则”在全行业全社会的全面实施又会使人们形成惯性和依赖,这就使人们容易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只会盲目去执行。因此部分“规则”其实是具有时效性的,我们在执行时如果出现了问题则可能阻碍人们的创新和进步。
最近我在海南自驾游,一路我们都是住的民宿,多是一些投资客购买的小区住房改造的。我就发现沿海的不少楼盘都没有设置地下室,这个就与规范要求宜设置地下室不一致。另一点则是基础埋深的问题,规范规定桩基础埋深不宜小于1/18建筑物高度、筏板箱基1/15建筑物高度,而在未设置地下室的前提下要满足埋深要求施工时是十分不便的。
目前有关地下室和基础埋深无论是否有条件设置其实大部分开发商从节省成本考虑都是能省则省的。因此我臆测这些未设置地下室的高层的基础埋深多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当然规范对于埋深并不要求强制执行,当建筑物的整体稳定性经过核算可满足规范有关规定时是可以适当放宽的。因此有关高层建筑地下室和基础埋深的设置应当根据建设场地和当地工程经验综合考虑,而不能盲目地要求强制执行或放宽,否则前者造成施工难度和浪费后者则导致安全问题。
由此可见,有些“规则”如果不是要求强制执行或禁止,那么我们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而不能盲目去执行更不能以个人经验作为判断依据去任意为之,否则造成的危害会更甚于呆板执行“规则”。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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