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史上最烧脑的“吃人案”你会怎么判?

作者: 德纲 | 来源:发表于2017-11-27 15:55 被阅读2249次

    大家好,我是好久好久没有更新的小南南,最近开始研究英美法判例,所以买了若干本法律方面的读物,选出一本新奇好玩的分享给大家~就是这本《洞穴奇案》!


    中国人常说,罪有应得。但当我们所面临的每一个案件掺杂了情、理、法的多重元素,更甚者加之环境、文化、生物等变量干扰,何谓“有罪”?何谓“应得”?我们往往会陷入沉默。这是一本读过之后也会常常与人谈论甚至争论的书,书中所记述的正是这种情与法的两难困境。不,在我看来,它更像是一种宿命般的暗示:我们对法律在现代科技社会的定位越来越无法掌握,却不得不用它来驾驭“人不得不犯错”这头怪兽。


    《洞穴奇案》讲述了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举世闻名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那么,他们真的有罪吗?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看他们如何玩转这一场法律的“文字游戏”!这场酷似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期的世纪大讨论又该获得何种结论呢?(注:本案所涉全部判决均源自英美法系)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地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判决如下:被告有罪,但应经法官请愿后获得行政赦免。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恶法非法)——福斯特法官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当根据他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判决如下:案发时被告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故被告无罪。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又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一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判决如下: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但法官弃权宣判。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判决如下: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被告当然有罪。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

    法律为人民服务才有意义。根据民意调查,超过90%的民众都认为应该宽恕他们。所以当然是无罪!”

    判决如下: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观点六: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

    “从道德上而言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而言会导致有罪判决。但事实上并没有必要为此长篇大论,因为法律无关同情,亦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你们可以等有人饿死了再吃他的尸体,根本没必要杀人!再说了,你们怎么不吃自己的身体呢!有罪!”

    判决如下: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

    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因此该被判无罪。

    判决如下:本案有诸多因素尚需核实。建议发回重审。撤销死刑判决。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法律应允许预防性杀人。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判决如下: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被告人无罪。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判决如下:撤销有罪判决,被告人无罪。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判决如下: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野外洞穴探险是富人运动。穷人不能因为饥饿而盗窃,富人却可以因为饥饿而杀人?有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有罪。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如果我遭遇这种情况,我也会杀人吃肉的。我的良心使我无法谴责这样的行为。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

    判决如下:被告无罪。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判决如下:坚决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邦德法官

    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但是,我觉得我没有权利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到他人身上。

    判决如下:法官回避,弃权投票。


    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继续深扒一下,原来作者编出这个案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以一些更为耸人听闻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就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这两个案件都是极端环境下的救生事件,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法律不是上帝,只是工具而已,但它彰显了不同社会阶段与形态的价值取向与人文思索。法律推理需要弹性,更需要温度!愿你我在平淡生活中永远不曾丢弃“在绝境中思考”的本领与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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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奔流向海:这是一本好书,一直没来得及认真看完,如果作者能写下更多自己的看法就好了
        德纲:@奔流向海 我写下“业余爱好者”就是为了防止别人和我探讨学术。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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