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招人或者裁员都是非常常见的情况,那么对于公司裁员到底是由谁决定的呢?
许多公司知道员工不懂法,滥用“裁员”一词,随意辞退一名员工,就说是裁员,但实际上这属于非法解雇员工。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公司裁员有谁决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于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放可裁减人员。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欲实施裁员计划,须符合两方面的法定规定,一方面是须具备法律法规的四种裁员情形之一;另一方面是,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裁员人数。
四种裁员情形分别为: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同时,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给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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