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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女教师性侵,居然有人要说赚大了?

男童被女教师性侵,居然有人要说赚大了?

作者: 杨阳attorney | 来源:发表于2017-06-11 14:30 被阅读0次

    导语:近日据媒体披露,江苏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报道称,该女老师在担任受害人班主任期间,先后数次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本是常州中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典型案例之一,然而消息一出,引发舆论热议:女教师与男童发生性关系,为何不定强奸罪?有人则认为男学生未必心里不乐意,两人或许是两情相悦;甚至有人调侃“男童被女教师性侵是“赚大了”,这不是当年很多学生所想的吗?”


    女老师与初一男生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不能判强奸?

    朋友圈里大家伙讲问得最多的是:咋不判强奸罪?是不是女性可以肆意性侵男性而无法律责任呢?

    我们先来说说目前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看完大家也就懂了: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显然,该罪名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而本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男童,金坛区法院未判强奸罪,从法律层面上看没问题。但是,本案该女教师的行为定性为猥亵儿童罪其实也不够准确,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而在本案中,“女教师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显然与该罪客观表现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不相符合。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将性侵定为猥亵还是值得商榷的。

    人们应该打破刻板印象,女性强奸男性,并非神话

    尽管男女的生理构造上有所差别,但在受到暴力胁迫或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如果有女性违反男性的意愿,强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并非不可能。这种侵害了男性对于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不应该被法律所纵容。

    虽然在所有强奸案例中比例不高,但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依然层出不穷。

    2013年,美国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男子走在路边,一辆车驶来,好心的女司机提出捎他一程。而当该男子上车后,女司机拔出手枪,逼迫他与坐在后排的另一名年轻女子发生性行为。最终,男子只穿了一件T恤,从车里逃出并报警。

    类似的,2014年西雅图发生离奇案件:体重高达108公斤的女子潜入一名男子卧室,使用暴力将这位“睡眠中的受害者”强奸。警方从受害者身上提取的DNA样品表明,26岁的Chantae Gilman是犯罪嫌疑人。

    据美国司法部2013年公布一份犯罪报告显示:在4万多起性犯罪中,有38%是针对男性的。这就证明了一个曾被忽略的事实:男性,同样可能是强奸犯罪的受害者。

    而在国内,男性成为性侵受害者的新闻屡见不鲜:女班主任“诱奸”男学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骚扰年轻男下属;女性包养小鲜肉只为长期虐待……对于近年来性侵害矛头发生转向,女性猥亵、“诱奸”、“强奸”甚至“轮奸”男性事件的频发,有心理专家认为,女权主义高涨是直接的心理动因。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地位的提升,在性要求、性欲望无法得到满足且自己无法控制时,女性同样容易做出犯罪行为(强奸行为)。

    认为男性赚大了,无非是一种粗俗的假设

    此种粗俗的假设即男性在性上永远是贪得无厌、主动,其性欲满足不管主动还是被动手段都是可以理解的;而女性的性一定是被动的、为满足男性性欲或繁殖后代服务的。这其实是对性侵的误读。在远古时代,“性”在大多数地区都被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当时的男性毫无疑问是性行为的获益者。然而,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大多数时候,性行为和繁衍后代的社会职能毫无关系,获取性快感(亦称性愉悦)成了个体之间发生性关系的主要目的,被动性行为中男性未必会受益,而且违反意愿的性行为,同样会给男性带来巨大的心灵创伤。还用远古时代的眼光来评价“女侵男”的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完善相关法律,给男性维权“撑腰”

    事实上,就性权利保护而言,我国现行刑法主要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依据这些条文规定,除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对男性性权利有保护外,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均不能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上的男性因受强制而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或者猥亵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我国男性是被明确地排除在被害人的范围之外的。也就是否认女性强奸男性成立犯罪的可能。因此,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例如在2003年,云南昆明的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由此可见,我国男性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性观念的解放,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目前我国对强奸罪的规定还只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侵犯,即异性之间,而且是指男性对女性。而在国外,性侵犯已经扩展到更广义的范围,即对他人的强制性行为都属于犯罪。国外有强奸罪、猥亵罪、强制性交罪等多种罪名,保护对象也不分男女。被性侵男性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受保护的,尤其是发达国家,而且都是和女性一样平等对待。无论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只要是“违背意志的性行为”皆被法律所禁止。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为此我国刑法应该参照国外一些国家修改强奸罪的成功做法,将“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以体现对男女的平等保护。

    总而言之,完善强奸罪,把男性的性权利也纳入到法律的保护当中,不仅是保护男性,尤其是保护男童的性自主权,更是解决性侵犯罪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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