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文元
No.97/第十章/4
第十章 皖系军阀干将徐树铮与北洋政府之西北筹边
第四节 北洋政府对蒙政策意在维持自治,外交部对《西北筹边办法大纲》持不同意见
自1915年6月中俄蒙三方签订恰克图协约、外蒙实行自治以来,北洋政府对蒙政策总体上遵循这一协约,致力维持外蒙自治局面,即使是在1919年初,面对俄国发生革命、沙俄势力在蒙衰退、中日达成共同防敌军事协议、日本利用外部势力煽动外蒙独立,以及中蒙关系逐渐增进等各种新情况,北洋政府对于外蒙自治仍偏重于维持现状,只是考虑在维持自治的前提下,逐步挽回对蒙权益。
1919年1月5日北洋政府外部电示陈毅:“政府为维系蒙情起见,决不轻易更动外蒙自治制度,但愿取消《俄蒙协约》,以便促进外蒙文化(即文明教化)。查近年以来,《俄蒙协约》中如限制驻兵、设官二事事实上业经破坏。但协约固在,终为蒙事莫大之障碍。然蒙情多疑,进行又不宜过骤。本部意见,拟请执事相机与外蒙另订条款,俾得以新约废除旧约。将来承认俄新政府时,即以此为交换条件之一。新约大意,以《俄蒙商务专条》内俄国所得之利益,转移于我为基础。此外要点有二:驻兵不加限制,以免碍我领土国防之计划,亦即所以保全外蒙之安宁;王公对于政府从前固有之礼节,如册封、年班等事,果能完全规复固妙,否则一部份之挽回,亦足以促进中蒙关系。总之,以排除俄力,固结蒙心为要素。至应如何进行之处,端赖执事察酌情形,竭力筹划,勿失时机”。
1919年3月,国务院也指示陈毅:宜求经营实事,不务取消自治虚名,所提条件,总以扩张国权,巩固外蒙自治,适合蒙人心理为主。外交部据此又作进一步阐释:“我国此时经营外蒙,只可设法代取俄人势力,以为将来扩充权力张本(依据),未可操之过蹙,有损蒙人权利,致怀携贰,于我进行上发生障碍。况我许蒙古自治,为时已久,一旦欲以兵力规取其地,破其自治,深恐蒙人必不甘心。发生反抗,自在意中。万一更因兵力不支,外借强援,以图抵抗,则垂涎外蒙者,固不仅俄国一国。设复有强有力者,阳假维持之名,阴行侵略之策。而蒙局前途,益将不可收拾”。
综上,北洋政府1919年初的对蒙政策意在维持自治,反对改变外蒙现状,尤其反对以武力解决外蒙问题,认为如果操之过急,就会激起蒙方反抗,招致外部势力(指日本)趁机介入。但北洋政府又指示陈毅,在维持外蒙自治的前提下,尽力与外蒙自治官府另定新约,用以废除《俄蒙协约》,实现中央在蒙驻军不受限制,等等。显然,这是自相矛盾的。《俄蒙协约》是确立外蒙自立的基础性文件;在某一地区驻军不受限制,是一个国家中央政府对该地区拥有主权的集中体现。清朝中央政府对外蒙拥有主权,而自进入民国以来,中央政府对外蒙仅具有所谓“宗主权”的虚名,原有权益丧失殆尽。所以,在维持外蒙撤治的前提下,却想要废除外蒙自立的基础性文件,在丧失对蒙主权的情况下,却要实现在蒙驻军不受限制,岂不自相矛盾?而且以后的历史进程也表明该政策是行不通的。
当《西北筹边办法大纲》交北洋政府外交部签注时,外交部根据国际形势,并籍口当时流行的“民族自治”之说,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外蒙自治不可轻议变更。尤其是在俄国发生内乱、外蒙当局对中央表现出亲赖之意的情况下,我方正应一意怀柔,使中蒙关系日益亲密,只有如此,外蒙土地和人民或许还有可能仍为中国所有。若轻意破坏已成之局,急功近利,这不仅会动摇蒙人内向诚意,而且也会招致列强干涉,使得数年之功,毁于一旦。总之,外交部主张保持外蒙自治现状。
自《西北筹边办法大纲》提出后的两个月内,北洋政府议而未决。直到“五四”运动爆发,国内反皖呼声高涨,皖系军阀欲借西北筹边挽回声誉,加之新任大总统徐世昌出于个人政治目的,北洋政府才于当年6月予以通过。而北洋政府维持外蒙自治的政策,直至当年8月由于外蒙内部自行提出“取消自治”后,才发生根本转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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