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犯罪了,主要是因为单位的错,如果第一次他们就查出来了,我压根就走不到今天这一步。
这是我提审一起诈骗案件嫌疑人时她说的话。嫌疑人是电力系统退休职工,患有糖尿病、高血压,以10%的票面金额购买虚假的医院票据后拿到医保中心报销100多次,累计报销金额7万多元。
作为一个工作了三十年的国企退休职工,长期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熟悉医院报销流程的人,结合基本的常识,对于所购买的票据的真假,她应当心中有数,主观上应当知道票据的虚假性。然而她现在把这一切都归咎于所属单位的错。
人做错事会给自己找借口来掩饰自己的的错误,犯罪属于触犯《刑法》的犯错行为,嫌疑人为自己找理由辩解这不足为奇。可是将犯罪的原因归咎于别人就有点过分了。
嫌疑人曾经离过婚,从她的整个提审过程反映来看,她比较喜欢推卸责任,包括提及之前的离婚情况以及现在被关押进来,也是前夫和现任丈夫的错。如果说她只是喜欢推卸责任,将犯罪的原因退给单位我觉得还是比较正常的,毕竟人得首先过得去自己这关,为自己的过错和负面情绪找到一个宜泄点。
可是我更多的觉得这是一种巨婴心态,干着单位的工作,住着单位的房子,拿着单位的退休金,享受着单位高额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她心目中,单位应该包办她的一切,生老病死,吃喝拉撒。事实上,中国的国企、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也是这么干的,所以社会大众总是很姜慕那些享受体制庇护的人,上一辈的人们总是有单位情结,如果脱离了单位。就会无所适从,失去依靠。
“单位应当包办一切,应当管我,即使明知道是犯罪行为,但单位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才导致我走上了犯罪道路。”这可以说是嫌疑人内心的真实想法。然而,现实是她的单位最多算是监管存在问题,她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且我没有告诉她的是,她面临的是到三年以上的刑期,服完刑后退休待遇估计也没了。
早些年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单位职工犯罪了,领导出面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帮助善后,那是集体主义时代的特色。然而,这种现象现在几乎绝迹了。一方面是因为那种大家庭式的组织环境渐行渐远,另一方面是现在的领导不会主动给自己找事,尤其是当前反腐政治纪律保持高压态势。况且人都是自私的,遇到事情,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为人出头必须要不危及自身利益。
嫌疑人的思想还停留在早些年的时代里,可遗憾的是她的事情是现在发生的。没有人会为她的犯罪行为买单,除了她自己。
依靠一个强大的组织可以提供的是平合,但包办一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将错误推到别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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