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迟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主管部门有可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步骤及前置性条件您了解吗?今天刘可心律师为大家捋一捋其程序步骤,让大家明明白白,做到心中有数,权利收到侵害时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法咨cqlst1981;
(二) 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而我们知道了,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实施主体为县、区、市、省国土资源局(厅)或土地管理局(厅),因此假如是乡、镇、街道、村委会一级别的机构明显不适格。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有前置性条件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除条款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有合法的征地批复,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要作出行政决定,如果没有国土局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的话,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从而强制执行。
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步骤:征收预公告—征用土地结果调查确认—听证会—报批(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文)—征地后的两公告(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办理登记及签订协议—发放补偿款—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步骤及前置性条件,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对其了解判断出您收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属于合法,在此,刘可心律师提醒您当权利收到侵害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刘可心律师座右铭:怀揣着对于法律的信仰,披着法律的戎装,手握正义的兵戈,在朦胧的天下里搏杀,以薄弱的能量在漆黑夜里迎接破晓。让清晨曙光照亮被拆迁人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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