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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能否同时指定监护人

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能否同时指定监护人

作者: 以十察一 | 来源:发表于2017-04-05 17:29 被阅读65次

一基层法官受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的案件,因最高法院提供的公文格式没有指定监护人判决项而揣测不可同时指定监护人。申请人主张,这样会增加其诉累,申请宣告无行为能力与指定监护人合并审理。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简约该法官有些狐疑,向本人求助。

      我说,你这问题太专业,我也不曾处理这样的事件,建议其向对口的上级请示。不料上级法院因为该类案件限定在基层,没有相应的经验,竟束手无策。该法官于是再次反过来,让我给想办法。

      无奈,翻阅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发现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可以同时指定财产监管人,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可否参照处理呢?估计申请人合并的请求,与该条类似条款有关。

      后来突然想起,监护人制度属于实体法范畴,在民法通则里有。于是查阅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发现公民被确定无行为能力后,由何人监护,有法定的范围和次序。如因此发生争议,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指定。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指定监护人系村委会、居委会的职权,人民法院只有在上述指定发生争议后方能应起诉介入审理。

      至此,真相大白,最高法院制订的格式公文是有法律依据的,告知该法官不可合并审理,只能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不可画蛇添足,侵犯基层自治组织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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