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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用好你们的三大法宝

劳务派遣工用好你们的三大法宝

作者: 永生001 | 来源:发表于2022-08-04 11:19 被阅读0次

    劳务派遣是一种较常见的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常常对派遣工另眼相看,逃避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期分享劳务派遣工要充分用好法律赋予的三大权利。

    一、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岗位提供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不存在身份差别。

    2、具体认定:一看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是否相同(相同产品);二看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是否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工作量(同等时间);三看同样的工作量是否取得了相同的业绩(达标率);四看是否同样的工资增长分配机制。

    3、劳动报酬中包括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

    4、连续用工的,与正式工一样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另外,用工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拒绝被无法定理由退回的权利

    1、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要有法定的理由,相比解除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要少,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派遣劳动者有过错,如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4)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6)经济性裁员时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7)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8)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2、延期退工情形:

    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包括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女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前述的(5)、(6)、(7)三项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三、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也可向用工单位,先后或同时申请承担赔偿。

    以上是劳务派遣工拥有的三大法宝,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拿起法律赋予你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点赞和转发,每周与大家分享劳动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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