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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何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劳动法例 | 来源:发表于2020-01-16 06:44 被阅读0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条文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但具体如何适用,即何种情形才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下面分享《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国家法官学院编)中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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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于2013年6月5日入职戴尔公司,双方签有期限为2013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的劳动合同。邵某工作至2015年7月31日,戴尔公司于当日向邵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因公司业务调整,目前的工作岗位已取消,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戴尔公司向邵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3807.88元。

戴尔公司称,因为邵某所在部门与另一个部门进行重组合并,其所在的岗位被取消,公司与其进行了多次沟通,鼓励并推荐其申请公司的其他岗位,但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公司试图与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拒绝协商,所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就解除事宜征求了工会意见,工会同意公司与邵某解除劳动合同。

邵某承认公司内部确实存在合并重组,但仅是将两个部门的人员进行调整,合并成一个部门,与其同级别的在北京工作的员工有两个人,除邵某外,另一名员工现在仍在职,公司确实协商过调岗,但与其从事的原岗位工作不符,其未同意,且部门的合并重组与其所从事岗位工作并不冲突,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化,亦不构成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其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邵某认可收到了戴尔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并同意返还该款项。

邵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朝阳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戴尔公司不服,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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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戴尔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主张部门合并重组,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调岗无果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是企业的可控情形,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人员变动不构成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戴尔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戴尔公司关于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效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5日到期,故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6年6月5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合同现已到期,戴尔公司并未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戴尔公司自2016年 6月5日后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判决:戴尔公司继续履行与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6月5 日,2016年6月5日后戴尔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驳回戴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戴尔公司与邵某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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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等。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客观情况”进行明确,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本案中,戴尔公司仅仅是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即使达到“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的情况,也要排除在“客观情况”之外。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事项进行过协商,如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等,但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协商一致。

3、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引用法条

1、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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