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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医保费”是应当被报销还是提高报销比例?

“独生子女医保费”是应当被报销还是提高报销比例?

作者: Why圈 | 来源:发表于2018-12-26 17:31 被阅读148次

2017年施行的《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在其未满18周岁时个人缴费部分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报销。该规定是对独生子女的一种优待政策,但是该规定是极为不妥的:

一、超出制定权限

《办法》属于《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而规范性文件是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办法》设定的该内容增设企业单位的义务,超出了制定权限。

二、违背上级精神

习主席提出要更好的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办法》要求企业单位报销相关费用,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与上述精神不符。

三、未贯彻最新政策

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国家开始施行“全面二孩”政策。如果执行“独生子女”政策的可以报销,那么执行“全面二孩”政策的为什么不可以报销呢?

曾经为了贯彻落实“独生子女”政策,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对于补贴当事人的方式,不应当转嫁于企业,由当地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才更为妥当。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属独生子女的,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因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评估论证,尽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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