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拳师生情,殷殷育人心。韩愈在《马说》中说道:“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客观处罚条件研究:构成要件抑或处罚条件》的作者是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老师也即我的授业恩师,这部著作的学术辞藻犹如艺术音符一样跳动,华丽但不失高雅、严谨但不缺意蕴。吴老师深厚的学术造诣,在这部佳作中彰显得淋漓尽致。我是在2015年12月17日晚收到了吴老师赠送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构成要件抑或处罚条件》,吴老师还特意在著作的封面赫然提笔“请李庆航同学雅正”八个大字,使得这部著作对来于初生牛犊的我来讲如获珍宝,爱不释手。吴老师对于学术一向严于律己,作为门下弟子也经常听其谆谆教诲,受益匪浅。
《客观处罚条件研究:构成要件抑或处罚条件》是吴老师在武汉大学就读法学博士期间由已故刑法学泰斗马克昌先生亲临指导下的毕业博士学位论文,后被列入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文库﹒法学系列》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整理而出版。著作灼人眼球的亮点就是西北政法大学的王政勋教授撰写的序文以及最后附录的吴老师的回忆录《追忆在马克昌先生门下求学的日子》。通过精彩的序文以及深情的附录,使我平添了几丝对吴老师的敬意。胸怀孝悌之情与桑梓之情使其回到了自己的故乡教书育人;身负教化之情与宏志之情毅然使其选择了正义爆表的刑法学。该书共分为五章,十七节内容:第一章 客观处罚条件基础论,第二章 客观处罚条件定位论,第三章 客观处罚条件技能论,第四章 客观处罚条件关系论,第五章 客观处罚条件启示论。
由于我学术肤浅,前后拜读了很多遍吴老师的这部著作,犹如畅游在浩瀚的学术之旅,很多前瞻性的学术问题迎面而来使我垂涎三尺,耳目一新。“客观处罚条件”衍生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客观超过要素”交相辉映。按照法理学中法律移植的要求,国外一种法律制度的传入意味着是否匹配中国这片学术土壤,是否与中国刑法学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原则相悖。如果可以借用“客观处罚条件”,那又怎样与罪与罚的相关制度更好的衔接运用,都是值得深入探讨,扣人心弦的问题。
本书第一章第三节中阐述的客观处罚条件的特征描述中,客观处罚条件具备客观性与超过性显然与第五章第四节中客观超过要素的归责依据形成了体系上前后呼应。本书始终围绕着一条主线“客观处罚条件是犯罪构成要件抑或处罚条件”来系统展开,因此第二章第一节中笔者用了大篇幅来阐述犯罪论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与刑罚论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以及二元论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像初步接触该理论的大家一样我也很困顿一问题:客观处罚条件的归宿究竟是见著于独立论、犯罪论或是刑罚论?换言之,它是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要素之一还是发动刑罚权的必备要件之一?就上述问题,笔者在第二章妙笔生花的解决了客观处罚条件的“可罚性”与“犯罪性”之间的关系。根据客观处罚条件不同的法律性质以及违法性关联程度笔者把客观处罚条件分为了: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与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予以解决客观处罚条件这个“烫手山芋”在中国刑法学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按照二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有责性要求,从客观到主观的定罪逻辑思路,主观犯罪构成要件受到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的制约。作为客观处罚条件来讲,假定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又有哪些机能与作用,或者作为刑罚处罚条件之一,对于限定刑罚权又有何种作用与影响?笔者在第三章客观处罚条件机能论中进行了释明,前后从立法机能与司法机能中说明了保障作用。
根据国内学者主张的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笔者在本书第四章第一节将客观处罚条件与其犯罪构成三要件一一进行了比较研究。而在第三节客观处罚条件与其他刑罚阻却事由中,打破常规抛开犯罪论中的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不予论述,而将其与个人阻却刑罚事由中一身的刑罚阻却事由与个人撤销(解除、减轻)刑罚事由来概述,可谓妙笔生辉。
最后一章笔者回望了我国过去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研究的学术成果,以及结合当下学术研究领域遇到了瓶颈对客观处罚条件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客观处罚条件作为一种国外“外来户”,如何更好的在中国刑法学理论大家庭中繁衍生息,和睦相处,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今人胜古人,最终有赖于后继学者们的更深入的研究与更宽阔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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