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得救之道,须明白所救何人?所救之人是何状况?为何要救?
2015年11月29 日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此纲要性文件提出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2017年12月29日,《社会蓝皮书》主编,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所院长张翼告诉记者:按照每人每年纯收入2300元的农村贫困标准计算,2016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经降至4335万人,比2015年减少1240万人。2017年加大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支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了倾斜支持。如果2017年完成全年的脱贫任务,在减少贫困人口1000万人。
也就是说按照理论计算,贫困人口迄今至少还有3000万人,中央将其称为“脱贫攻坚战”,此言非虚亦非夸张。上述《决定》以及《蓝皮书》给出了我们所救之人的答案——贫困农民!
《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农民,有公民,有商民。即士农工商。乍一看地位挺高,可有其虚名无实利,尽管中国历朝历代大多以农为本,极力打击商业和商人。可到头来仍是留下这样的古训:务农不如做工,做工不如经商,经商不如做官。要想真正地了解这个群体,生产力这个概念是绝不能避开的,抛开唯物史观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性质来分析农民这个阶级群体是不负责任的。这个规模巨大的群体在历史长河中是一个动态范畴,生产力是社会发展中最活跃的变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生产力要素结构是不同的。脱离生产力要素结构的抽象的农民是不存在的。不同生产力要素结构必然决定不同的农民存在状态。下面我们就讨论一下几千年来中国农民群体的状况?要解读这个问题必须从两方面入手,其一农民靠什么过活生计?即生产资料(土地制度)的问题。其二农民从他们的劳动成果中获得了多少,最终的纯收入(所拥资产的全部价值),即中国历代的税制问题?
首先谈到生产资料:即农民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而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收益等一系列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即所有制问题是重中之重。有一句诗:为何我的眼中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土地是中国农民群体的命根,土地所有制便决定这命根子是否能长成参天大树。
原始社会——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公社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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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创立“井田制”(土地国有制),一切土地属于国家,不得买卖和转让。
远古时代,华夏大地洪泽万里,浪水滔天。禹王临危受命,治水成功,洪水退去,大片的冲积平原出现,为了避免人们争夺肥美土地,大禹创立“井田制”,即在广袤平坦的肥沃平原上将土地划分为无数个“井”字形的方块儿田,每八家为一“井”,中间一块是公田,由八家合力耕种,收货物上缴国家,八家共用一井,在公田中央。一井田地的周围是灌溉的水渠和道路,十里一井,十里一社,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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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
西周之后,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此时天下诸侯皆不重王室,一时礼乐崩坏,“井田制”也逐渐丧失了其时代的合理性,随着铁制农具和牛耕的问世,生产力大幅提高,私田逐渐出现,《诗经》中这样记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私田的出现便开始了“井田制”根基动摇的漫漫之旅,过程是缓慢的,量变在积累,只等突破那看似不可逾越的界限。
春秋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初税亩制诞生,他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此刻量变积累到了某一程度,发生了初级质变,当初那自然而然的经济行为过度到了由国家承认的政经制度,这无异于是具有凿空拓荒,石破惊天的意义。社会变革最终由生产力推动的意义得以展现。
初税亩制度,从字面解释,税为使动词,意为开始使税嫁接在以亩为单位的土地上。具体方法: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此制度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迈出了重要一步。生产力的要求之下,对生产关系进行合乎情理的调整,这是对劳动者利益要求和生产价值的尊重,亦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初税亩制度成了奴隶制的掘墓之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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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战国初期,王室几乎成了虚设,已经毫无意义,诸侯连“尊王攘夷”的口号也懒得喊了,他们只相信一句话——拳头大的是大哥。分封制完全崩溃,中央集权处于过渡阶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社会发展的结果是基本矛盾的产生、解决的动态过程。随着新兴军工地主阶级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逐渐对政治权利的谋求欲望也不断增强,对社会变革也起着一定的催化作用,变法势在必行,魏国李悝变法、楚国吴起变法、韩国申不害变法,纷纷于政治上进行变革,发展了封建小农经济,建立了地主阶级统治,其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必将成为重点。下面我们谈及最具代表性的商鞅变法,看看给“井田制”锄上最后一锨黄土的封墓者的手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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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本上在法律层面废除了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确定了土地私有制,允许人们开垦荒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力得到了空前提升。
第二:废除了旧时世卿世禄制,凡贵族子弟必须依靠军工方可获得土地,这对世族大家是绝命一击,同时亦释放出了他们手中的土地资源,这种赏罚分明、不可世袭的奖励制度维护了土地私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意义,这种正向激励对生产力的发展是一针兴奋剂。由此秦的国力短时间内便跃居六国之上。
第三:在经济层面极力打击商业活动,重农抑商,由此发端。奖励耕织,推行垦荒,规定生产粮帛多的可免除徭役,限制商人的经营范围,重征商税,这将人们固于土地之上,社会上主要生产力由土地经营产生,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始终围绕着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土地私有制成为根本支点。
社会变革都必须以血的形式来哺育明日的成功,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遭到方方面面的反对,某人说过: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要困难。这不仅是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还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但是我更相信这是社会生产力的必然成果,是人类文明的必然走向和归宿之一。一定要脱离道德层面考虑社会问题,才能有高屋建瓴之感。尽管太史公在《史记》中给商君贴上了刻薄寡恩的标签,但煌煌巨著之中也难掩其敢为天下先的开山精神!
从此“井田制”完全走到了尽头,奴隶制彻底崩溃,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正式以主流形式登上历史舞台。以后历朝历代如两汉魏晋时出现出现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及至宋之后租佃经营成为自耕农的主要经营方式,皆是以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这也就是历朝“行商君法,依秦朝制”。这是一部以私有制为脉络的土地变迁史!
自从秦汉立制以来,中国古代农民起义战争问题贯穿于中国漫长的中央集权社会的始终,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让人瞠目结舌。历朝历代立国之初政治清明,轻摇薄赋,中期发展迅速,步入盛世,后期土地兼并,人亡政息。周期怪圈反复进行,谁都无法逃脱,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命题,其症结在于土地制度的私有化,其矛盾在于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对立,因而解决土地分配问题不得不反映在农民战争的意向和要求上。两宋农民起要求“等贵贱,均贫富”,否认地主阶级的法;明末农民起义要求“钧田免粮”。尽管农民群体在阶级斗争的实践中提出这种对于土地的要求和公平的向往,但并不等于他们从理论上认识到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问题,他们的斗争仅限于对生产资料——土地的再次分配,是有局限性的!
某人曾说:动其心者,当具有大本之源。今日之变法,具以枝节入手,如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实业、教育,一切皆枝节也,惟此等枝节,必有本源。本源未得,则此等枝节为赘疣,为不贯气,为支离灭裂,幸则与本源略近,不幸则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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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看到根儿上了,遂有建国之后,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确定“自然地变公有”,至此土地私有制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以后经过多次演变,最终于1986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
捧着土地法,我不禁流下泪水,这薄薄几张纸承载着先人的血水和泪水,不屈和斗争,以及丰衣足食的遥远希冀,国本重器终于确立了,那所谓的历史周期命题可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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