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不少平台在转发一则新闻:
【女员工入职才3天就宣布怀孕 产假结束提出辞职】
宁波张先生公司招聘文员,面试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
孙小姐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才入职三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
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
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张先生后来才知道,孙小姐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
看完,很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谁最受伤?
公司:暗自受伤,暗自抹泪。
1. 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 工资照常发放,该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少。
3. 照常为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同时承担为其报销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工作等。
4. 很重要的一点:其工作还要分担给其他同事或新招人员承担,增加公司人力成本。
后来求职的女性:前人挖坑,后人遭殃。
“受过伤”的公司或不想“受伤”的公司,在录入女员工时,做法颇多。
如:女员工入职前,须进行入职体检,须加入尿检项,结果不符,嘿嘿。
宁可违约“录取通知书”也不能冒其他风险。
如:女员工离职时,须使用“特供”辞职书,须加入一条:本人提出辞职时,已明确知道本人未怀孕。
这些还是小巫,大巫是:
宁招男人不招女人;
宁招已婚已育不招未婚未育(二胎政策,此条也岌岌可危);
宁招小青菜不招大白菜;
面试女性求职者,必须直截了当或拐弯抹角的问:您什么时候生娃?
总总,结果公司仍然“受伤”,不是明伤就是暗伤。
总总,结果后来求职的女性,也很“受伤”。
(二)正确的废话:共建和谐劳动关系,靠你我他。
谁都有母亲、妻子、姐妹,何苦为难女人。
共建和谐劳动关系,靠你我他。
对公司而言:
尽量优待怀孕女员工,为怀孕女员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尽量减少其工作量,尤其怀孕后期;
在怀孕女员工请假产检时,多开绿灯;
怀孕女员工的工作临时性分担给其他同事或寻找兼职人员;
怀孕女员工需保胎或自愿辞职时,请更人性化对待。
对怀孕女员工而言:
考虑自身利益乃是人性,但请厚道一些、真诚一些;
在怀孕期间力所能及的做好工作。
其实在我身边,临近生产还在努力做好工作的女同事比比皆是,更有生产2个月就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
对其他同事而言:
能帮怀孕同事分担就多分担一些;少一些抱怨,多一些理解。
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让工作保有温度。
相信大家更愿意看到,
前人种树,后人乘凉。
而非前人挖坑,后人遭殃。
而非前人挖坑,后人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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