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政府网站3月26日)
于欢的这起“辱母杀人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各界大讨论,并不是简单地因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条之争,而是因为,那些催债人在这位儿子面前淫亵其母的做法到底谁人能忍的问题。如果从法律上说,其最终的定性要么是正当防卫,要么是防卫过当,显然,这是一种在现有法律之下无法突破的非此即彼式的最终归宿。
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此案中的核心问题,那就是现有法律条款与即有传统道德与社会伦理之间的痛点。因此,若要将此案梳理清楚,并建立特别的法律救济坐标参照系,就需要将这样的特别案情从现有法律的局部轨道,推上社会法理的整体行迹。这样的特别案件,可以说是案中有案;这样的特别案情,可以说是法中有情。
社会法治的进步,其根本驱动力来源于现有法律条款对新现象的不适用或难适用,其整个过程表现为,要么按法条判决民众不服,要么按民意判决,则又找不到达理适用的法条支撑。可以说,在这种艰难的状态下无论怎样判决,都不可能体现法律的完善性,这其实就是法理与伦理之间进入了“二律背反”的状态,它对法理是一种挑战,对伦理也是一种挑战。
然而,这样的多重挑战,本质上也是对整体法治的综合诉求,这当然更是社会法治再次迈进的法律哲学出发点。对这起“辱母杀人案”,不管是定性为“正当防卫”,还是定性为“防卫过当”,其实,这已经不是引发社会大讨论的核心问题。而真正的核心问题,则在于在儿子面前淫亵其母的做法,已经击穿了社会伦理的底线,这不仅是对这位儿子,也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精神意识构成了野蛮的丧失人伦的摧残与淫亵。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若论谁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最大,这就很容易达成社会性共识。而法理的依据并不仅存于现有的法律条款中,而且还必须要存在于社会的精神意识之中,况且,法律条款是法理推导的文字化产物,它的这种下位式的级别性,并不应当也确实不能阻滞法理层面的继续向前推导,因为法理才是所有法律条款成立与存在的根本依据。
尽管这种社会精神意识在常态下可能处于潜意识的范畴,但是,社会一旦出现了法律困境,这种潜意识就会成为伦理与法理深层交融的“显意识”诉求。而从另外意义上讲,伦理与法理永无都是法律哲学向前不断推进的交集范畴,法律哲学的活跃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条款与时俱进的演变,任何法条都不可能一成不变,只是在等待着变化的时机,即人们对法治基础的更新认知,那就是最终的民意诉求。
解决类似的“二律背反”,是一个世界性法律难题,但并非无解。历史上对于二战战犯的远东国际大审判,当时也并无最合适的现成法条,如果只局陷于对当时法条的认知,那么一些甲级战犯就难以得到应有的下场,这当然也就失去了正义大审判的历史意义。但是,当时的法庭并没有局陷现成的法条,而是通过更深法理层面及法律哲学的推导,推翻了战犯们的辩护,从而实现了对正义的历史性维护,并且,随后不同地点的历次审判,都以此为法理基础。
任何法律都不是僵化的,它一定会随着社会诉求而发生演变,这是法治进步不可忽视的规律。它的动因,在于法理层面及法律哲学的与时俱进,这也是一种社会良性互动。从法治历程上看,法理层面及法律哲学的探索成果,正是使社会法律更加完善的前期储备。因此,对于这起“辱母杀人案”来说,是社会深层普法的绝佳课堂,而如何突破法理与伦理的“二律背反”,更是法理层面及法律哲学社会实践的绝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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