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胜诉可能性较小、败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是指在正确适用法律、正常诉辩情况下,胜诉可能性较小、败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对于这类的案件,律师如何进行代理,代理这类案件的总策略是什么?请听小编慢慢道来。
第一,表演性攻防
既然这类案件,在正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胜诉可能性较小、败诉可能性较大;那么对类案件,代理活动的重心,就是做给自己的委托人看,而不是说服法官相信与接受自己的代理意见。因为,要忽悠法官并没有那么容易,只有忽悠自己的委托人相对较为容易。
要忽悠好自己的委托人,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有两种套路:一是概念逻辑法。因为法条背后隐念的概念及逻辑,本身是虚拟的、不真实的、人为构建的,这为人们用概念及逻辑任意解释法律提供了可能性。二是天马行空法。既然这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理由不充分、胜诉可能较小,那么就应当远离法律规定,而多讲与法律无直接关系的道德及人情。我们如果用以上两种方法,为当事人供提法律适用意见、撰写起诉状及代理词、发表代理意见,当事人会十分受用,他们会感觉法庭现场效果较好。
然而,这两种方法,在通常情况下,都不是法官采用的方法。虽然法官的裁判思维活动必须符合逻辑规律,但是法官不是用概念与逻辑来解释法律,而是用法理及公共政策来解释法律并适用法律。同时,法官也不会脱离法律规定,而单纯采用公共政策来裁判案件。总之,一般情况下,法官不会采用概念逻辑法与公共政策法来适用法律、裁判案件。
当然,虽然代理律师,是使用概念逻辑法与天马行空法,来忽悠和安慰当事人。但是,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对他人都产生暗示作用、发生影响。因而,代理律师对当事人的忽悠意见,有时也会顺搭把法官也给忽悠进去,使其采用概念逻辑法与天马行空法,来裁判案件,此属意外收获。
第二,混乱性纠缠
既然,对这类案件,在正确适用法律、正常诉辩情况之下,胜诉可能性较小、败诉可能性较大;那么,对这样的案件,如果要让其逆袭反转,就需要把案件引导到不正确适用法律及不正常诉辩情况上来。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一是如何追求不正确适用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代理律师在表面上是向法官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但实际上玩的是表演给当事人看的套路。前已述及,对这类案件,要忽悠法官不正确适用法律,这个很难做到。容易做到的,是采用概念逻辑法与天马行空法,忽悠当事人在这些毫无意义的问题上,进行诉辩攻防和纠缠,以达到“外行看热闹”之法庭表演效果。并且,偶尔也能将个别法官拖入这种纠缠之中,从而对该案作出不正确的裁判,那属于意外之斩获。
二是如何追求不正常诉辩情况。在这个问题上,代理律师的策略与技巧,主要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些与争议问题无直接关系的中间性问题,让对方当事人回答或选择,从而使对方陷入不利境地,实际上是画了一个坑让对方去钻。这种方法,又叫无关联中间问题判断法,或单向链接法。比如,为了解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但各方当事人却陷入是承揽还是雇佣之争,或者陷入产权归属之争;再比如,解决争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问题,但却陷入对案涉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问题的判断之争。这种引导对方陷入不利境地的诉讼策略及方法,有点像赶耗子钻洞;同时,又有点像古代皇帝选择侍寝嫔妃的翻版制度,表面上是由皇帝在选择侍寝嫔妃,但实际上是由皇宫太监们在操控此事。虽然,追求不正常诉辩,系向对方发起;但是,有时法官也会受其影响而陷入这种状态。 此同样为意外之收获。
结束语
代理律师办理胜诉可能性较小、败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其诉讼策略及方法选择的特点为:第一,关于代理活动的重心:是面向当事人表演,而不是说服法官相信其代理意见。第二,关于适用法律的方法:一是在适用的依据上,采用概念逻辑法与天马行空法;二是在适用的路径上,采用无关联中间问题判断法,即单向链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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