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玉杰律师 | 金亚太刑辩专业所
专门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大多会被问到这么一个问题
——你咋这么较真呢?又不是你自己家的事情?
我是多次被人问到过。
刚开始,还有点不太好意思,被问到这个问题时,好像自己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一样。
更不知道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最近细心研究了之后,有了一个重大的发现:刑事律师合理合法的较真,是会一举多得的,是个多方共赢的事情,细细数来,几乎可以让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各方都能获利。
具体如下:
第一,对公安有好处。
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侦查机关肯定会认真细致的调查证据,争取将案件做到铁证如山,毫无漏洞。
长此以往,办案警官的能力肯定会直线上升,一日千里。
其实在律师的较真下,也会让案件潜在的风险或漏洞及时的得到弥补,而不会像一个定时炸弹一样,潜伏在某一个地方,只待时机成熟,突然炸掉。
炸的与案件有关的人,个个遍体鳞伤。
这样的结果,应该不是任何一个办案人员想看到的结果,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承受得起的。
第二,对公诉人有好处。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发现问题,进而与公诉人认真沟通,不放过蛛丝马迹。
经过交流沟通,只会让案件的证据链更加完整牢固,而不会让一个破绽百出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或者是让一些破绽百出的案件,及早的消灭于萌芽状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解决掉,比如不起诉或者服务条件不起诉,都是排除地雷的具体办法。
如果没有律师的较真,从而导致一些致命问题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结果其实是可以预见到的:要么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要么公诉机关对案件作出撤诉处理,又或者法院冒险作出有罪判决。
不管是任何一个结果,都不是好结果。
第三,对法官有好处。
庭审阶段,律师合理合法的较真,应该是当前形势下法官比较欢迎的。
因为这种较真,可以将案件所有潜在的问题暴露无遗,从而避免法官作出留有隐患的判决。
这样的较真,应该对法官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呢?
不过,现实中也有一些法官对于律师的较真,特别的反感,觉得这种行为是对自己权威的冒犯,会给自己增加一些无谓的工作量。
但是,一时的工作量与今后无尽的隐患或麻烦相比较,应该还是后者更值得考量,毕竟那涉及到自己的政治前途或者是人身自由。
孰轻孰重,每个人心中自有一杆秤。
第四,对当事人有好处。
这个好处是最直接的,也是最诱人的。
当事人委托律师,就是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而不是为了让律师阿谀奉承检察官、玩命配合法官的。
律师合理合法的较真,去争取当事人合理合法的利益,并不丢人,恰恰相反,这才是律师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
不较真,不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不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穷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恰恰是有问题的,是失职的。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把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都交给了律师,这是对律师莫大的信任。
作为辩护律师,只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好处,才算没有辜负当事人的信任。
最后,对律师有好处。
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终将最大化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受益的当然是当事人一方。
对律师就没有好处了吗?
答案当然是有好处。
至少在胜诉案件中,律师获得了成就感,偶尔也会伴随着荣誉感,这些东西的价值远胜于金钱所带来的满足感。
案件胜诉后,有时也会伴随着当事人的感恩戴德,承办律师油然而生的自豪感,也是一种幸福。
如果承办的是死刑案件,较真所获得的结果,可能是枪下留人。这种救人一命,胜造7级浮屠的感觉,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
当然,当事人及其亲友之间的口碑相传,也是承办律师的一笔潜在财富。
细究一下,律师的较真竟然有这么多好处,竟然是个多方共赢的好事。
大家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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