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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作者: 想象中一切都和后来不同 | 来源:发表于2017-11-13 21:54 被阅读115次

常言道,孩子是祖国的花朵。

然而无论是从最新的豫章书院事件还是之前的杨永信之流,丝毫没有看见、或者是体会到,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的这句话的。

我所看到的是,一个个父母眼中的“不良少年”,在那里面接受非人的折磨,古文没有背出来,少背几句就要被打几下,据其中的前学生回忆,有被戒尺一次性打二十下的,这是什么样的概念的,打二十下,戒尺都断了。还有直接被铁棍直接打女学生的屁股,女学生凄惨的叫声整个屋子都能听见。将学生锁在所谓的“禁闭室”里面没有床只有一套又脏又臭的被子还有一桶水和一个沾满食物残留物的碗。这还不算什么,教官发现厕所堵了,让两个小姑娘用手把马桶通开而不给任何的工具。

之前的杨永信我也就不提了,大家都有所耳闻。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多个形形色色的“杨永信”呢?我们都知道,一个事物能够生存下来必然有它存在的理由。这么说的话,那么它们能存在的理由便是许许多多“不良少年”的父母,企图一劳永逸,将孩子送到这样形形色色的”杨永信“的手中。希望能将他们的孩子变成一个乖孩子,确实,可能做到了,但是做到的背后又是什么呢?是孩子差点自杀,经历了自己从来不愿意经历的东西。更为可怕的是,还有父母站出来为豫章书院说话,他们不就是不想承认自己是帮凶罢了。

更为可怕的是,暴走大事件在播出豫章书院相关的事情之后,上架仅十几分钟就被广电总局下架,其中的缘由,大家自行想象。或许豫章书院后台还是很硬实的。惹不起惹不起。

其实有时候真的觉得这个世界莫名的悲哀。

说好的依法治国呢?

那么多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怎么还会有这么恶劣的事情发生,相关的职能部门又在做些什么?有没有袖手旁观?我们不得而知。

电信号码自由的转套餐这个事情。相关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二、《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第四条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信公司明知道国家明文规定用户有自由选择套餐的权利,但是确采取声明公告的形式对用户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工信部早在2006年就有相当明确的规定,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为什么时间来到了2017年年末,联通才拿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电信还在支支吾吾,移动还在强烈抵抗。凭什么?国有企业带头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数十年的时间里,工信部除了颁布了这些规定之外,又有没有切实的敦促三大运营商执行呢,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那为什么工信部不作为,三大运营商能明目张胆的违反规定十年之久呢?那为什么现在联通又在拿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呢,原因不过是因为用户反映到工信部反映强烈,估计工信部、联通两方都不好打太极了,只好拿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才使得电话号码自由改套餐得以向前走了一小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说起来容易,可是做到又谈何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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